哥哥標了一間法拍屋, 繳了近 4萬的管理費, 後來才知道不是得標人應繳的,
因 法拍公告未註明, 所以 並不是契約的一部份, 因為之前不懂 也不知道,
所以, 前屋主欠繳之管理費, 我哥哥都繳了 近4萬元, 現在要的回來嗎?
不是我們該繳的錢, 而哥哥繳了 近4萬元, 這樣合理嗎? 管委會 算犯法嗎?
若可以.....要如何向管委會拿回4萬? 或必需經由法律程序 才可以要的回來呢?
2007-02-07 11:02:0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阿庭 您好。
請問 為何你的論述 與Domingo大大 及以下網址內容不同呢? 讓我迷惑?
2007-02-09 10:53:44 · update #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2021057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11811033
2007-02-09 10:57:07 · update #2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
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
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
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2.但是在解釋上,只有繼受及遵守權利義務,但是不包括前手
的債務,因此,你們的情形在法律上等於是"誤償他人之債"
,而管委會收受這筆款項導致你們受損害,因此可以依民法第
一七九條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
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
不存在者,亦同。
3.但是管委會不太可能主動還你的,因此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
,通知管理委員會於函到七日內反還款項,若仍不見反還,則
依民法第三三四條主張將已繳納的款項(管委會之不當得利)
,與未來應繳納的管理費(你們的義務)抵銷:二人互負債務
, 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
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07-02-07 16:37:46 補充:
應該是"返還"(打錯了)
2007-02-07 11:37: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請問一下,你哥哥的管理費後來有要回來嗎?
日前我們社區管委會跟日商歐力士集團旗下的新興資產管理公司,
打管理費的官司,
起因是歐力士透過法拍取得我們社區好幾間房屋,那些房屋都是積欠
很多管理費,法院判決管委會敗訴,歐力士不必繳交前任屋主的管理費
2009-06-28 12:32: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志成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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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19:10: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的問題問的真好,這也是一般人所不會瞭解的問題,所以針對你的事情,給你一個完整的解答:
一、你的哥哥標了一間法拍屋,要繳交前債務人(被法拍的屋主)未繳交的管理費近四萬元,其實是法律規定的,所以你不能請求管理委員會要求任何補償,或許你會對這個問題,覺得很奇怪,怎麼自已哥哥標到的法拍屋,還要幫「前債務人」擦屁股呢?那我就慢慢的來和你做分析。
二、依據理論的觀點來看,如果拍定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的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所以說,在這個法條的內容是在說明,只要是法拍之前,是屬於「原屋主」(債務人)的,法拍之後(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後),才是屬於拍定人的,所以這個法條聽起來好像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三、但是問題來了,也請你特別注意:
1、法院拍賣不動產「物件」,往往是由於被執行拍賣的債務人,多數已經無力償還欠款,甚至早已不知去向,故往往積欠一筆相當可觀的管理費、應分擔的公共設施水電費及共同使用部分的修繕費。那如果每個人都這個樣子,都不繳管理費,都不繳錢,那爾後公寓大樓的電梯壞了,要怎樣拿錢出來修,沒有錢,大樓出了人命要怎麼辦,而這些問題,管委會都要負責任的。
2、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後,有重要變更規定。原來的第二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修正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八,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文件, 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這個法律條文的立法意旨,就是公寓大樓管理員所稱的-「繼受取得」。
也就是說,如果你哥哥標了一間法拍屋,而這個房子欠了一大堆公寓大廈管理的「債務」,而這些費用都是要清償的,所以法律才有規定,可以讓繼受人影印債務人欠債資料及相信文件,以確保拍定人的權利。
所以說,如果拍定沒有去查原屋主的欠款,就冒然拍得「法拍物件」,那麼,該大樓的管理委員,是會向拍定人進行「催告」(以存證信函通知),如果再經過三個月,拍定人又不繳款,那管委會就會依該條例之規定,交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須區分所有人三分之二出席,並佔有四分之三出席人數的決議通過),如果經過決議後,拍定人是要強制出讓的。如果再不出讓,那管委會是可請求法院再「拍賣」其標的物。也就是說你哥哥標到的法拍屋,又要再拍賣一次了,那你哥哥可能什麼都沒有了。
四、最後本人做個結論:從這個事情,可以瞭解,其實買法拍屋是有很多問題的,如果你不瞭解其中「法拍物件」,你會有相當大的損失,所以你也學了一次經驗,順便我也可以將這經驗分享給你。法拍屋其實有很多學問的,冒然購買法拍屋也是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
2007-02-14 23:43:22 補充:
匿名先生您好:
你可能會懷疑我回答的問題,但是我是從事法拍業務的專員,這種事情我看多了,所以有很多人答的如果你認為是不錯的,我也是不反對,大家都可以選他們的答案,不過對於法拍屋的物件,拍定人還是要「繼受原債務人的債務的」,所以也請您多加瞭解。如果你有疑問,你可以打電話到高雄民事執行處「讓股」,那裡有人會和你解說。
法拍公寓欠繳管理費的問題,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話,那就算了。
2007-02-08 12:32: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teven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