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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年2月7日大約晚上12點到2點的事情,我住在台北市光復南路456巷4號3樓2號雅房,我當時出去買牛肉麵和20公斤的大型一箱寶特瓶裝可口可樂,我買好以後經過馬路回家,然後在一樓大們,我上二樓以後,因為可口可樂太重還有二樓門要開,所以我就先拿牛肉麵上去,然後經過從三樓下來以後,有個2樓雅房男子.對我破口大罵,說什麼我腳步聲太大,我以前沒見過他,他說我見過你很多次每次都是你.他說他要教訓我,我說我要去拿可口可樂,他說你別裝了,然後他就大罵我,說我走路太大聲,我當時拿可口可樂已經很累了,已經不想跟他辯什麼,感覺她好像故意嗆我要跟我打架,就威嚇我.就說:**是沒看過有人教訓人喔<台語>,我就說來阿,我剛剛去拿牛肉麵放好,要下樓拿可口可樂,我哪裡惹到你了,那男子說:你別裝了.我就說靠背喔打我阿.然後我不理他,我就下2樓鐵門那邊,然後那個男子拿30公分[鐵鉗]要衝過來打我,說你會怕喔,想跑喔就立刻拿鐵鉗衝過來要打我頭,我就奮力抵抗,我手無寸鐵,赤手空拳大戰3分鐘,那男子會太極拳還有忍術,我跟他大戰3分鐘,大戰3回合,他三次都想打擊我的頭,她身體很好都沒受傷超厲害的,然後就嗆我上樓上去了,請問我想殺死她我有罪嗎?

2007-02-07 05:33:01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GOGO聖兵的徒弟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7 個解答

1. 對方的言詞已經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但想告他的話,你需要證人。
2. 如果你已經被打傷,那麼就去醫院驗傷,然後去派出所告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3. 如果對方是經常性的威脅附近的居民的話,可能可以認定為流氓,可以請警察研究一下。
4. 刑法裡面沒有叫做自衛殺人的東西,正確的說法叫做正當防衛,法條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問題來了,你現在已經平安逃回你家,坐在電腦前面打了這些字,因此已經不符合正在受不法之侵害的時機了。(你該不會一面打字,一面挨打吧!)
你如果現在拿把刀衝進他家,把他殺了,不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連義憤殺人或過失殺人都無法成立,一定會被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起訴。對方這時候反而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2007-02-07 07:24: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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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01:42: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林志平 1 · 0 0

你打了這篇文章,已經證明你有殺人的意圖,勸你問題到期前,你已經知道有正當防衛,把這問題刪了,以後出什麼事,大家當作不知道,請你自行負責.

2007-02-10 11:05: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依刑法第277條 殺人罪

也不是自衛殺人

自衛殺人是要以行為當時為了防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為之

所採適當的.必要的防衛行才得成立自衛殽人

就算是自衛殽人也要看你是否防衛過當的問題.


而如題

你是事後想殽行為人的..已不合於防衛殽人的要件(現在)

而你事後的行為已不是防衛了..

你若採取行動..不會成立防衛殺人.只是普通的殺人

但無論何請你不要採取這行動...

你可以去備案.....

2007-02-07 06:41: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笨熊 1 · 0 0

1.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刑。
2.因此如果你是事後去殺他那還是殺人罪,如果是第一時間面
 對他主動先對你不法的侵害而反擊,若在合理範圍內是無罪
 的,防衛過當則還是有罪的。但是縱然是後者,也只該當過
 失殺人罪。
3.另外你住在二樓,為什麼拿東西會經過三樓(見發問文的第
 五行)而吵到別人?
4.還有如果是男子會太極拳還有忍術跟你大戰,但事後你卻去殺
 "她"(見發問的最後一句),那麼反擊防衛的客體錯誤,還
 是有可能成立殺人罪或過失殺人罪。

2007-02-07 06:27:0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有罪,因為你殺了人.
只要殺人就是有罪
你那樣算蓄意殺人罪

2007-02-07 17:11:45 補充:
如果你這樣做你就犯了刑法第277條
殺人罪

2007-02-09 09:08:53 補充:
因該是刑法276條

2007-02-07 05:45:1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太極 跟 忍術??????

聽起來超利害的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smiley/33.gif



sorry 我不會法律
請法律專家解答

2007-02-08 00:08:13 補充:
Domingo Sir: 他是住三樓的二號雅房啦~ ^_^

2007-02-07 05:42:5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ris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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