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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若從當事人日記之類的看出有與別人發生性行為, 能成為通姦証据嗎?

2.加上通聯記錄的話, 要求法律判決離婚, 是否要求的到生活費,精神補償及每個月之贍養費? 成功機率大嗎?

3.若外遇之對象為大陸人,尚未拿到身份証, 是否可要求遣反? 若不能遣反, 也能要求精神賠償及妨礙家庭嗎?
(P.S大陸人配偶為台灣人)


4. 父親視有給錢當作對家中照顧, 但卻對家人不聞不問, 形同陌生人,實際行為已明目張膽且放話不怕被告, 請問, 到底該怎麼做才能達到結束此婚姻且要求他付日後贍養費, 若房子登記是母親的,可否要求他搬出去?

2007-02-07 08:54:0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請問若從當事人日記之類的看出有與別人發生性行為, 能成為通姦証据嗎?
Ans:不可能。

2.加上通聯記錄的話, 要求法律判決離婚, 是否要求的到生活費,精神補償及每個月之贍養費? 成功機率大嗎?
Ans:光是通聯記錄加日記,或許對妳而言已經證據確鑿;但對
法院而言,判決離婚豈非兒戲,如此過於模糊的證據無法做出對
事實的推斷。

3.若外遇之對象為大陸人,尚未拿到身份証, 是否可要求遣反? 若不能遣反, 也能要求精神賠償及妨礙家庭嗎?
Ans:如果妳有足夠的證據,可告其刑法239條通姦罪。依據入
出國及移民法,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有犯罪紀錄,將予以遣
返。《無須其配偶提告,妳也是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239
條,妳可對妳先生撤銷告訴,但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就是妳先生
沒事,她還是有罪。》

4. 父親視有給錢當作對家中照顧, 但卻對家人不聞不問, 形同陌生人,實際行為已明目張膽且放話不怕被告, 請問, 到底該怎麼做才能達到結束此婚姻且要求他付日後贍養費, 若房子登記是母親的,可否要求他搬出去?
Ans:現在的狀況之下唯一的方法,也是最簡單、最直接、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通姦罪來判決離婚,如此妳為無過失
之一方,自然有權力要求他支付贍養費和賠償金。房子是妳
名下,但如是婚後產,他是有權力分其二分之一的價值,所以只
有在告他通姦罪勝訴後,才能要求他將房子之一半所有權列入賠
償或和解。


既然他都已經如此的明目張膽,我覺得妳也沒有必要再留下
過多情面。他會放話不怕被告,那就是明擺的吃定你了,料
定妳沒有任何證據,是奈何不了他的。但這為事實,前文已
清楚說明,要告通姦罪不是妳想的那麼簡單。在沒有經驗,
不懂得蒐證方式和相關法條之下,是無法成功的。希望您能
先看看我曾發表過的相關文章,其中對妳的疑惑都有詳細的
說明。也非常歡迎妳可以與我直接聯絡,很樂意向您告知一
切更詳細的處理辦法。






2007-02-07 12:26: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強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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