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重婚罪究竟是如何定義?王又曾明目張膽娶了那麼多老婆,媒體還十分正常的播送,難道這些都是正常的現象嗎?我國的法律容許一夫多妻的制度嗎?
2007-02-06 17:28:1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星星王子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基本上我國法律是一夫一妻制,再法律的地位夫與妻只能有一位,若是已婚的身分,又在和他人結婚,就觸犯了重婚罪
但為何有些人卻能有好幾個老婆呢?正確來說是有一位正室多位偏房(妾),原因出在通姦罪為告訴乃論,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就是說若是王又曾與第三者有通姦的事實,只有他的老婆能提出告訴,而他老婆若是知道她丈夫通姦的事情,自知情之日算起,半年內若是沒有提出告訴,那超過半年後他老婆就只能接受通姦的事實存在,而王又曾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與第三者同居,往後若是再有第四位妾,他老婆一樣知情後半年內沒有提告,那王又曾就又多了一位可以同居的對象.(一般納妾的人,若想光明正大引進家門,多會要求他的元配簽下放棄告訴的切結書)
而王又曾只要不辦理結婚的儀式,就不會犯上重婚罪,或是先與元配離婚後再與第三者辦理結婚儀式,而原配離異後繼續與王同住,而只要半年後剛扶正的第三者不提告,一樣就變成不會被告的一夫多妻.
2007-02-06 19:41: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為何沒人發起拒絕赴新加赴旅遊活動,畢竟因為新加坡態度不積極,才無法將王又曾遣送回台灣。
2007-02-08 06:10: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不識 3 · 0⤊ 0⤋
其實那都是算王又曾的同居人
因為王又曾取王金世英時..
就以正牌老婆離婚...
在那個年代(與王金世英以結婚15年以上)
那有老婆敢講話...
所以他不算犯重婚罪..
只是新聞媒體都會用XXX房的稱號...
因為總不能說是一號,二號...同居人吧!
2007-02-06 17:34: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