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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弟因大廈管理費未繳與管委會打民事,小弟在法院所主張不繳
的 理由為: 管理費的制定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未達法定人數,是
故提出管理費的制定違法,無繳納之依據,故拒繳

二.法官判決書寫:惟按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主要係為區分所有建物內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利害關係事項所
召開,其決議之性質為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平行意思表示趨於
一致之行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力,與民法總則篇社團法
人為規範社員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召開之總會決議相當,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違反該條例第31條規定之法律效果既未加
以規定,徵諸同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之意旨,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
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之規定,制定收取管
理費之規約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屬有效。是本件縱認被告
抗辯未達法定人數而開會決議等情屬實,亦僅為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小弟問題如下:
1. .小弟想請問第一個問題:不合法不就是不合法,為什麼法律與別
的 法條一 串連,就可以就地合法呢?
<< 徵諸同條例第1條第2項 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之意旨,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
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之規定>>>
2..民法第56條寫: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小弟主張的是未達法定人數.但法官所引用56條決議方法違反
法令,有何關係呢?

2007-02-06 12:54: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bird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我想問管委會並不具法人及自然人資格,如何類推民法第56條關於
社團......????

2007-02-06 16:42:00 · update #1

3 個解答

哈哈哈..你的問題解答是...你沒有足夠的子彈..
正確的做法是向當地市.鄉公所申請當時的開會資料.影印一份回家看.在向當地的縣市政府申請解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出席人數不足.與委託書無委託人.管委會不能當委託人.上訴此類出席會議.扣除後.人數如果不足正確.其當初會議屬於無效會議.根本不成立.因此沒有時效超過追溯期的問題.你可以先上訴然在去申請以上資料資料確定為無效會議.就能推翻此一會議效力.至於用民法56條之規定.你可以申請無效可以再下次出庭時提出.理由為.:我是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跟民法有何關係.就像公司法跟行政法不能渾為一談.公寓大廈說不行可是民法卻說行.那你乾脆申請廢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用民法就好啦.你可以問法官:陸海空軍法跟民法可否互相適用.法官說:不行..那你請他說明民法跟公寓大廈又有何關係.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目前的管理條例明顯指出.出席人數不足.該會議紀錄無效.而法官引用的法條又推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清楚的規定.實在很矛盾.你可以對法官提出質疑.跟他的上司作反應.相信他會改正過來.畢竟法官也是人.也會有判錯的時候.你要體諒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中文去搜索就有了.共57條吧.花一天看看就能為你做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02-08 19:38: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之痕 3 · 0 0

1.你的問題說簡單一點.也就是說條例通過時.你未能提出異議.而且提出異議的時間點.已超過申覆否決時間.
2.就好比你今天發生的事你知道.但過很久後才去辦.想想會有同樣的結果嗎?
3.法律規定如此.你也沒辦法.像我老婆要辦身分證.但法律何時要變.誰知.只好快一點處理.你看那時要找出入境管理局.而這時要找移民署.規定也改.我也無可奈何.

2007-02-06 15:02: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憶緣 7 · 0 0

依據個人經驗~未繳管理費而勝訴者,只有一種理由!
就是,當事人辯稱:

因管理委員會帳目不清,故希望委員會弄清楚帳目再繳!(其實也不太算是勝訴)
依據您的狀況是:未具足條件之會議結論,所以不繳!
但是,在法令中的解釋是~
當事人應該在知悉狀況時,即應表達異議與主張,並獲取其他住戶同意才行!!
而不是不理並自己逕自決定不繳費!!
再者,即使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亦有:
逾10%人員可以決定其他近90%權益的條款!
其條件即是公告後,大家無異議,即屬成立!
建議您還是先繳費;如果委員會有違法犯忌之事實,再另作安排吧!!

※例如:委員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2007-02-06 14:06: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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