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嗆說我叫什麼名字,有夠囂張,報警有用嗎?
2有去驗傷,縫ㄌ好幾針,第一時間有報警,如果對方製造不在 場 證明,該怎麼辦ㄋ?
2007-02-06 17:11:1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懶嵐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對方的堵路行為,應該是觸犯了強制罪,刑法304條:以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他沒有資格堵路,因此應該有強制罪的問題。
2.另外打你一拳而造成需縫好幾針的傷,應該是傷害罪,刑法
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對方主張堵路是為了傷害你,那麼強制與傷害就屬於一
行為而觸犯數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將從一重處斷,以本
案而言,應該是犯了傷害罪。
4.你第一時間有報警,同時還要向警方表示要訴究對方之傷害罪
,這樣警察才會積極介入偵查,至於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
犯罪,不是只看有無不在場証明,縱然在場也可能並沒有動手
,所以不要管不在場證明,應該是看有沒有其他證人或證物能
夠證明對方有傷害的行為,這些要趕快提出告訴,警察才好去
蒐集證據。偵查部分就是警察的責任了。
5.還有,個人經驗,如果事先沒有先準備好,事後才想要製造不
在場證明是最困難的。
2007-02-07 09:26: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