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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能提供警政署77.02.13警署刑司字第六二一九號函頒布之"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之完整條文內容嗎??

2007-02-06 09:03:1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http://www.gpes.cy.edu.tw/asp/study_sys2/show.asp?titleid=29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

依據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時,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關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如后:

(一)所謂遺失物係指有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拾得遺失物,乃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占有之法律事實。

(二)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勤務執行機構,於受理人民交存之拾得遺失物時,應即當場填摯收據(如附件),註明該拾得物之特徵,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收執。

(三)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時,應給規定格式之收據,並將處理情形填記於「工作紀錄簿」或「拾得物登記簿」中,即呈主管(官)核閱。如能查明(或已知悉)其所有人,得通知失主領回,或交由分局業務單位處理。

(四)分局業務單位收文後,應於第二聯簽章後,送還原報單位存查,並將拾得物連同收據持會保管單位(拾獲之現金及有價證券等應交由出納點收、保管;物品由後勤單位簽收保管)點收。

(五)業務單位應即辦理拾得物招領公告,副本並發拾得人及有關機關暨保管單位。

(六)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如經所有人認領者,警察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七)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屆滿後,無所有人認領者,應即通知拾得人,將拾得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付,歸其所有。但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經依法公告招領,而逾期無人認領,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2007-02-06 09:25: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僑恩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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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02:23: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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