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假設 甲先生有5個小孩 A B C D E
而A~E亦各自有了小孩
但,現甲先生的兒子 A 已過世多年,A的財產由A先生的太太繼承
那麼現在甲先生若也過世,其財產A先生的太太或小孩可以繼承嗎?還是只有B~E可以繼承?
2007-02-05 11:34:2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閣下的問題,個人提出幾點拙見如下:
(一)問題所涉觀念:
1、同時存在原則(繼承法之基本原則)。
2、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規定)。
(二)本例解答:
1、A死亡時,其繼承人計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A之小孩),而其應繼份,則依其人數加以平分(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分別訂有明文)。
2、甲死亡時,其遺產之繼承人為何?應繼份各為多少?
(1)本例中,並未談及甲是否有配偶,故假設甲現無配偶,故排除甲有可為繼承人之配偶。
(2)甲死亡時,A早已死亡,故不具『同時存在原則』,因此,A亦『不得』為甲之繼承人。
(3)A雖不得為甲之繼承人,但為保護A對甲繼承之期待利益,故民法有代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40條規定)。依代位繼承之規定,此時,即由A之小孩,代位繼承『A對甲之應繼份』。
(4)至於,A之太太,一來並非代位繼承權人,二來依民法第1138條又非甲之繼承人,故A之太太對於甲之遺產,當無繼承權。
(5)綜合上述及民法第1138條規定,甲之繼承人計有:B、C、D、E及A的小孩。
(6)至於,應繼份:
B:5分之1
C:5分之1
D:5分之1
E:5分之1
A的小孩:由A的小孩繼承A之應繼份5分之1
(三)簡略說明,詳細法條及其他原理原則,請閣下另參資料。
2007-02-06 03:19:28 補充:
(四)有謂:『A先生的太太可以繼承,我女友她先生病故,結果後來他公公過世之後,還是有按持份分到土地。』此或許有其他人情上的考量,故才可能分得土地。但若完全依繼承法之規定,此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此點,閣下不可不察。
2007-02-05 22:13: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尋找浪漫 5 · 0⤊ 0⤋
依法A太太無繼承權(請參照民法1138)
原因是A太太不是甲先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是直系姻親卑親屬)
不過A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A的應繼分(本件是五分之一)
假設A有兩個小孩a1跟a2
那a1跟a2可以各得十分之一
(請參照民法1140、1141)
2007-02-05 13:00: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eber 3 · 0⤊ 0⤋
1甲過世 財產由A的小孩
和BCDE繼承-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規定
A已逝世由小孩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不只B-E可以繼承
2007-02-05 17:58:38 補充:
A太太無繼
2007-02-06 08:38:05 補充:
A太太無繼承權
2007-02-05 12:56: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玉山 6 · 0⤊ 0⤋
A先生的太太可以繼承.
我女友她先生病故, 結果後來他公公過世之後, 還是有按持份分到土地
2007-02-06 11:26:58 補充:
嗯嗯 謝謝四樓的指教
2007-02-05 11:38: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