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未經其父乙同意,將乙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擔保甲丈夫丙男所有之B屋對銀行的債務(房貸),問效力如何(乙不知情)?屆丙之房貸未能如期清償,銀行聲請法院查封A屋時,乙知情後如何救濟?
請附條文析之、謝謝。
2007-02-05 08:08: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甲女未經乙父同意之行為,應構成「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其效力皆為未定,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18條參照)。
2.乙知情後於法院要進行強制執行之際,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可以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8條第2項參照)。
3.參考法條:
民法第一百一十條 (無權代理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一︶)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 (執行之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2007-02-05 10:20: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領律師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