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 PCCW 網上行既 sales 打電話黎話上網續約,之後話送 MOOV 試用一個月,我最初話唔要,但佢不斷遊說而且我果陣又返緊工,想快快收線,於是就答應左試用,佢話果一個月完之前會打俾我問我要唔要,而我亦只係答應左試用者,之後我都唔記左有呢個 service,而個 sales 亦都冇打俾我
然後早幾日收到張單無端端要我俾多幾廿蚊,打上去先知原來係 MOOV 既 service,仲話因為我之前冇 cancel 所以就有 12 個月合約
我想問係咁樣既情況下 contract 係咪可以成立?因為我根本唔清楚唔 cut 會直接有 12 個月 contract 架,我只係以為試用完左就自己冇左。佢地唔係應該問吓我或者我要求先至會有 contract 架咩?可以話唔覆或唔清唔楚就有 contract 架咩?
冇理由某某人係我度買左一樣野,我就話佢冇講明以後唔係我度買,所以以後都要幫襯我咁掛?
我想知道法律下係點……
2007-02-04 13:22: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條款 (Terms) 和陳述 (Representations): 在訂立合同前的談判階段,雙方所作出的聲明 (Statement) 只可作為「陳述」,這些陳述不一定最終成為合同的條款。因此一項錯誤的聲明可能不能構成條款,而只屬「虛偽陳述」(Misrepresentation) ,則聲明人所須負的賠償責任並不嚴格。
不實之陳述 (Misrepresentation)
(A) 欺詐性的不實陳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1. 意義:一方明知不實,而仍作出的陳述。
2. 受害方証明對方不誠實的意圖。
3. 受害方因誤信對方不實的陳述,被引誘與對方締約時,受害方於知道受騙時,有權撤銷契約,並要求賠償。
(B) 過失的不實陳述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1. 意義:一方沒有合理的理由去相信是事實,仍作出的不實陳述。
2. 被告須證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所作出的陳述是事實。
3. 受害方有權撤銷契約,並要求賠償。
(C) 無意的不實陳述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1. 意義:一方並無故意,亦無過失,而作出的不實陳述。
2. 受害方只有權撤銷契約,不可要求賠償。
看完以上資料,對方是否Misrepresentation?
如果係的話
你可能唔使給(告他)(Misrepresentation)
但是如果有條例寫明,你冇看清楚,就唔得
因為你自己有責任
2007-02-08 15:19: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RIS 7 · 0⤊ 0⤋
其實,有時
條款會寫明
你冇看,就是有責任
不過,如果對方握你
你可以告他,misrepresentation
不過未必可以取消合約
最多可以賠錢
因為可能是warranties
又或者conditions
如果先者,只是賠錢
後者,取消合約加賠錢
2007-02-09 13:01: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