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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郵差送到管理室代收為合法送達,
但是,如果一直聯絡不到住戶,而產生的問題算該誰負責。
另,所謂的通知到要怎麼算數?要通知到本人?
還有,代收法律公文如果收件人拒收或通知到的時間超過了。
那代收的人會有要負的時效責任嗎?

實務上常遇到住戶要求管理員要負責罰單、催繳單所衍生的逾期加罰金、滯納金,因為通知不到不應該代收。這又是那個單位的規定,還是住戶隨口所說?
爬文所看到的相關的回答都是勸管理員該代收的同一篇複制文,但完全看不到對實務上有幫助的地方,也看不到站在管理員角度、立場所該注意的。七天退信,七天早就過了時效期了,退信就免責?

更有郵差看你不代收,連讓你通知住戶親領的機會都不給就跑掉的。

到底是該不該收啊?

2007-02-03 12:07:5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Jams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是否代收?這種事情通常是由保全公司與客戶之間做約定!
一般來說:
保全公司為了避免糾紛,都會在合約書上註明這些特殊掛號信件是不收的,
不過,話說回來:管理員代收,都會對當事人另作通知!
如果對方不在?等於收不到!這種狀況與郵差無法送達何異?
故,個人認為:管理員最好向公司及業主主張不代收;
如果業主或公司認為須代收的話,管理員應於明顯處張貼:
代收特殊郵件與退回信件規則,以明責任!

2007-02-07 22:10:23 補充:
(上列敘述的情況當然不同,如果管理員代收此掛號信,若因此件掛號信
因逾期加罰金、滯納金或是轉為訴訟之案件,那當初代簽收人就有可
能要到案說明)?
當事人如果對郵局郵件投遞問題依法提出異議的話:郵局可以不必理會嗎?

(如果知道找不到人,當初就不該簽收)?
管理員知道找不到當事人,還會代簽收?可能嗎?

「郵差送信件問題」與「管理員轉交信件問題」都是應該依照程序完成相關登載作業,以明責任!!

我就不相信郵務人員如果有疏失~會沒事?

更不相信管理員對住戶做好相關通報、退件手續~還會有事!!

2007-02-08 19:26:09 補充:
保全人員換班或更換時,信件都必須交接,不會有人隨便簽收為自己找麻煩;就事論事~樓上的可別介意啊!!

2007-02-11 01:19:48 補充:
to.憶緣 ( 研究生 1 級 ):
代收與否?是一種服務上的約定而已!訂好規則,是為了明確責任!
事實上,公司比管理員更不想收取特殊信件!服務業要嘛,就按約定後的規矩做!要嘛,就不幹!哪來的對抗和邏輯成立的問題?

2007-02-11 01:20:32 補充:
代收信件與識別証清點,所牽涉責任,是保全員交接最注重的事!
我有說甚麼反悔的問題嗎?而且,大樓管理幾乎都是早、晚班,哪來的大部分三人?
信件出狀況,都是一起找出問題排除,豈有一人反悔問題之說?這跟背信又有啥關係?

2007-02-11 01:20:59 補充:
「郵差」顧名思義就是郵務工差!既是工差,不送信?那還叫郵差嗎?
你應該弄清楚:大樓管理員正確的名稱叫做「保全員」!主要是為了門禁安全與事故處理,不是幫你們送信的!

如按照你的說法:是不是不請保全員,你就不送信?

2007-02-11 01:21:31 補充:
現在的一些郵差都是積非成是!郵件送到到社區大門、一走了之!
知道嗎?光是分類、投遞、書寫張貼領取通知,多則二、三個小時!!
門禁、安全、緊急事故處理的正職...都不用管了嗎?
你說的對!只要顧客提出的要求不過份,管理員本要接受;但,應該幹郵差分內的事嗎?

2007-02-11 01:22:20 補充:
你所謂的"好來好去"?不過是將工作轉嫁到保全員身上而已,我就不相信你會在保全員幫你送信的時候幫忙看大門、換證件?只有你好來!哪有他好去啊?
【你說:拖那麼多時間未還給郵局處理...】有甚麼太誇張?沒有保全幫忙處理的地方,收信人通通準時拿信嗎?
【你說:因無法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如任何工作都如此那誰敢請這位呢?】郵差把信件直接丟掉的沒聽過嗎?
【你最後才要說:是郵局拜托管理(保全)員】?不讓你拜託,行不行?
【你說:如郵局少了管理員幫忙那信件一定送不完還會有排擠效應!】這是郵遞單位應該要檢討的問題!根本與管理員的重要性,扯不上關係!

2007-02-11 01:22:38 補充:
台灣就是有太多單位不知道檢討自己,只知道歸咎他人,秉權者又搞不清楚方向!所以,問題焦點模糊、弄得天下大亂!像郵差要兼賣保險?就是最莫名奇妙的事!
如果郵政單位對郵差工作執掌明確訂定、符合「郵差」二字定義;而當郵差的,又能將郵件收送工作落實處理!
信送不完、人力不足...問題,當然可突顯、澄清癥結、對症下藥!
依賴其他單位幫忙,產生同樣郵差、同樣信件份量,卻有勞逸不均狀況!
造成規劃單位依據「轉嫁大樓自理」規則與事實、衡量郵差工作份量、編配人力,郵局長官也莫衷一是、只能接受從寬認定結果!
責任糾紛於焉展開~我沒有怪你的意思;但,就是一些依賴大樓保全員的郵差自作孽的後果啊!!

2007-02-04 20:40: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沒錯沒錯,最近本大樓剛好換了一個新郵差,直接就丟在桌上硬是叫我們保全直接幫他蓋章,就跟他說了,大樓規定不代收法院文件,他說什麼沒關係,他們郵差哪有那麼多時間一個個通知,真不知這就是我們的郵政服務嗎?
另外,大樓聘請保全員主要是管理門禁用的,並非替郵局做事的,如果保全還要替他通知法院信件的話,那郵局是不是要幫我們住戶付管理費壓!

2008-11-07 07:51: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ane 1 · 0 0

因為已經交付投票了沒辦法補充說明,在這裡補充一些,
(更有郵差看你不代收,連讓你通知住戶親領的機會都不給就跑掉的。)
當初不想講的太難聽,想不到卻引起爭議,郵差的意思是你不代收就不用通知住戶親領,因為他不想等,不代收就算住戶在家也沒用,我搞不懂如果他送的是透天住家不是都要按門鈴等人下來領嗎?為何送到大樓就可以對管理員耍*。會不代收的一定是有爭議的信件,並不是所有的掛號或平信,法規上也是模糊焦點,沒有明確規定,代收是管理員該有的服務,但代負責就在服務範圍外了。

2007-02-17 13:13:14 補充:
另外,有時效問題的信件,有通知到住戶,但住戶一直不來領,何時該退?
管理員代收的信件只有通知,並非送達,先代收三天沒來領馬上退?那一樣會逾期,一樣有代收人簽名送達的問題。如果說這樣逾期,其心可議,那郵差不讓人大樓管理員通知住戶親領法院公文、傳票、兵役通知單的行為,可不可議?

2007-02-17 08:02: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ams 3 · 0 0

1.根據我的經驗.如管理員要收.我是會給他收.
2.如兩天找不到人.就會退回.不會等至七天.
3.如退回理由.是有住人.只是當事人.還未回.只好留單.請他自己去郵局領.
4.更有郵差看你不代收,連讓你通知住戶親領的機會都不給就跑掉的?這有問題.要是我會問為何不收.問其理由.
5.有時你未開口說明.郵差也不敢追問.所以走人.
6.住戶如果當事人說.不收.非其他人.你可以跟郵差說開單處理.這樣沒有任何人的責任.因為這是當事人的責任.非你或郵差的責任.也因當事人口說無憑.所以開單是最沒責任的方式.
7.如你要通知顧客來領.其實郵差也沒空.畢竟這收信都已經是跟郵局講好的.也非一日之寒.過年時.郵局會發東西給管理員.這也行之有年了.
8.根據大廈管理條例.本身就有法源依據.只是管理公司大部分不接受.也說那是管理員要不要.公司不管.所以造成要郵局另外溝通交涉.
9.你有權不收.但你也要看管委會要不要你這樣的服務.
10.如住戶沒繳管理費.你更有權不收.因為他並沒花錢請你.
11.郵局會有簿本給你記載.該戶是否有簽收.或退回簽收.


2007-02-10 17:52:17 補充:
12.大師.你說的真好.但既然是基層的管理員.怎麼可能對抗公司及顧客.所以你所說的完全不成立.還有已跟郵局說好的.怎能可以突然反悔?是否連情理法都不顧了?還有管理員大部分有三人以上.怎麼能由一個人提出反悔問題.那是否忽略其他管理員的感受.大家既為基層員工.必須遵守工作內容.如自己提出一套收信內容.是否也變成背信罪?

2007-02-10 18:02:05 補充:
13.員工是被老闆請的.非自己當老闆.所以只要顧客提出的要求不過份.管理員本要接受.還有請問像101那大樓.郵差是否整天等人下來領???那其他顧客的信是否因此而不管.還有請問全國有多少大樓.如果每個大樓都如此做為.那你家是否也別送了?更有像李登輝.政府機關.有錢人.根本不在家.如沒有人幫忙處理.是否也忙死了.

2007-02-10 18:13:45 補充:
14.大樓管理員與其他機構.特殊人士的員工都一樣.受人所託.終人之事.如真有收信問題.也可提出與郵差溝通.非一定拒絕收信.只要在合理做為內.大家好來好去.郵差也非不講理.

2007-02-10 18:24:02 補充:
15.還有會拖那麼多時間.未還給郵局處理.這也太誇張.也明知有時效之信件.未能給予顧客.也未還給郵局處理.其心態可議.因無法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如任何工作都如此.那誰敢請這位呢?

2007-02-10 18:31:01 補充:
16.簽收.非一定不能退回.只要在郵政法.規定之內.管理員也在保護內.郵局會給予相當協助處理.畢竟這也是郵局拜託管理員的.
17.如郵局少了管理員幫忙.那信件一定送不完.還會有排擠效應.這也是社會大眾要知道管理員的重要性.

2007-02-07 18:10:1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憶緣 7 · 0 0

其實對於這類型的掛號信,公寓管理員應避免代收,因為這些文件有相關權責,蓋在上面的章都可能要負責任的,管理員應該要認知這一要點,除非該住戶有要求管理員代收,否則管理員應通知住戶,讓住戶自行處理是否簽收,不該自行處理,管理員也應該能掌握該住戶有無居住在此,管理員可以拒絕代收,讓投遞人員開立'郵務送達通知書(紅色)',如有問題也不會牽扯上管理員,該住戶收到此通知書,住戶如果有需要也會主動來協調管理員請代收,管理員應避免在上任意簽收

記住,要蓋章就要有負責任的準備,請認知這一點,不需要自己把責任攬上身

2007-02-06 23:23:09 補充:
(不過,話說回來:管理員代收,都會對當事人另作通知!

如果對方不在?等於收不到!這種狀況與郵差無法送達何異?)

上列敘述的情況當然不同,如果管理員代收此掛號信,若因此件掛號信

因逾期加罰金、滯納金或是轉為訴訟之案件,那當初代簽收人就有可

能要到案說明

如果因為找不到當事人或其家屬簽收而將此郵件"寄存郵局或派出

所",達一定時間會退回原寄單位,那就跟管理員沒有任何問題了

這樣是不是不同結果,有人簽收就表示送達了,沒有因為找不到人又變

成未送達的問題,如果知道找不到人,當初就不該簽收

供參考

2007-02-06 23:38:51 補充:
(更有郵差看你不代收,連讓你通知住戶親領的機會都不給就跑掉的。)

在管理員的立場,不用理會那位郵差沒關係,過2天他會開立"郵務送

達通知書"還是會送到這個地址,管理員只要把"郵務送達通知書"貼在

該住戶信箱上或是交給該住戶(這樣管理員的任務就算完成了),讓住

戶自行準備證件前往郵局或派出所(上面會書明是寄存在哪個單位)領

取,相關權責由該住戶領取後自行負責即可

2007-02-08 19:18:46 補充:
(當事人如果對郵局郵件投遞問題依法提出異議的話:郵局可以不必理會嗎?)
當然會理會,不過能否提出大概是什麼類型的投遞問題,以方便回答,謝
((如果知道找不到人,當初就不該簽收)?
管理員知道找不到當事人,還會代簽收?可能嗎?)
該答案是回答提問者(還有,代收法律公文如果收件人拒收或通知到的時間超過了。那代收的人會有要負的時效責任嗎?)

2007-02-08 19:19:25 補充:
我就不相信郵務人員如果有疏失~會沒事?(當然有事,哪一類疏失請
提出,方便回答!謝謝)

更不相信管理員對住戶做好相關通報、退件手續~還會有事!!(通報
沒事,當事人戶籍設此還是要投遞,不能退件,管理員有權不必代收,只
要把郵務送達通知書的部份處理即可,不過"代收"就可能會有事了)

2007-02-08 19:19:51 補充:
管理員是否能夠掌握所有住戶的居住,這點蠻重要的,因為我有遇到過一個大廈,常常有不同的管理員輪班,非單一個,是否每個管理員都能完全掌握所有住戶是否居住在此(畢竟這是管理員該有的職責,不然隨便一個人來顧就好了),以及做到通知的動作,我是有看過有時候是管理員的朋友代班,非暗指某人,只是把我所看到過的經驗提供參考,我們沒辦法確認到底有多少管理員,也沒辦法一一認識每個管理員是誰,這也不是郵差能夠做到的權責,不然大廈那麼多,光是每天認人就好了

2007-02-08 19:20:13 補充:
我們負責做到投遞動作,管理員負責做到通知住戶或是貼示郵務送達
通知書即可,相關權責由當事人來負責
保全公司那部分我不了解,我只是把我所知道的訊息提供給各位參考
如有其他評論請提出一起討論,什麼情況都可以討論,我也想知道有沒
有其他任何想法,我會盡量提供我的作法讓大家參考,謝謝指教

2007-02-04 09:10:0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綠☆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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