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總統產生的方式與職權
一定要
總統產生的方式
總統的職權
2007-02-03 09:08: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1.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年滿20歲】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職權
法源
總統
1.統帥權
憲法36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2.院際爭執調和權
憲法44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
,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
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3.咨請立法院臨時會
憲法69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
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4.締結條約與宣戰媾和
憲法38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
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5.宣布戒嚴
憲法39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
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6.發布緊急命令
憲法增修條款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
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
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
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
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7.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憲法增修條款第二條第四項總統為
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
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
織以法律定之。
8.公佈法令權
憲法37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
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
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9.核可行政院之移請覆議
憲法增修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
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
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
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10司法職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憲法40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
減刑及復權之權。
11任免官吏權
憲法41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12授與榮典權
憲法42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2007-02-03 17:26: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我國總統產生的方式由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台灣公民直接選舉
自1996年起每4年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的職權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內負責政治上的最高責任,全國三軍的最高統帥,對外則代表國家行使權責。1948年中華民國行使憲法後,廢除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以中華民國總統一職取代。
憲政體制與我國總統職權變遷之初探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40.htm
2007-02-03 16:58: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陶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