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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裡面有以下這些名詞我不懂~~~~請大大幫我解釋
1.嗣後不能..........是什麼意思
2.無資力者.......是什麼意思
3.雙務契約........是什麼意思
4.隱名合夥.........是什麼意思
****5.何謂代理權? 如何行使? 要件? 行使範圍? 效力?*****
什麼意思請用白話講解~~~~~

2007-02-03 09:04: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2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啊~~~不好意思大大 我要問的是 代位權~不是代理權~~~請大大幫我解答~~~

2007-02-05 15:08:37 · update #1

2 個解答

1.「嗣後不能」
--〉是指於債之關係(請把它想成雙方訂定契約的情形)成立後,債務人發生給付不能之情形。例如甲欲向乙購買A車,於買賣契約成立後,A車遭竊,此時,乙原本負有交付A車給甲的義務,但因為車子遭竊,發生乙給付不能之情形。

2.「無資力者」
--〉請把「資」想成「資產」的意思,「無資力者」就不難推敲出這個名詞的意思了,即其資產能力不足以實施訴訟行為的人,須注意的是,無資力者並不限於低收入之人,例如甲雖然月入三萬,但上有高堂老母待養,下有三個子女嗷嗷待哺,也是有可能符合無資力的條件的,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對於訴訟救助的規定。

3.「雙務契約」
--〉同樣的,請把「務」解釋成「義務」來看,「雙務契約」即指雙方戶負有義務的契約,雙務契約最常見的就是買賣。以回答一的例子來說,甲與乙簽訂汽車買賣的契約,此時,甲負有交付價金的義務,而乙則負有交付A車使甲得受領該車的義務。

4.「隱名合夥」
--〉請參民法第700條,即當事人約定,一方(隱名合夥人)對於他方(出名營業人)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經營報社,丁出資一百萬元,但並不掛名,甲、乙、丙三人與第三人之權利義務也與丁無涉,但丁與甲、乙、丙共受有公司的盈虧。

5.「代理權」
--〉請參民法第103條,「代理」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意定代理部分,由本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理本人之行為,例如甲請乙代為出售機車一輛。法定代理部分,則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代理權,例如依民法第1086條之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因為法律的規定取得其子女之法定代理權。
「代理」的要件約有下列數項:(1)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須在代理權限內(2)代理人非無行為能力之人(3)代理人之代理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代理」的行為限於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是不能代理的,例如甲是不可能代理乙撿到街上的流浪貓。
「代理」的效力即其效力直接對本人生效,例如乙代理甲出售機車一輛給丙,乙只是代理甲出售機車,買賣契約係成立於甲、丙雙方間,甲、丙互負有交付機車及價金之義務,買賣契約並非成立於乙、丙兩造之間。

簡答如上,如有不足,建議可參照王澤鑑老師寫的民法概要,書中有詳細的說明。

2007-02-06 22:08:04 補充:
「代位權」為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242及243條請參照。
代位權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例如甲欠乙10萬元,但乙一直不向甲催討,且乙對甲的債權將於一個月後時效完成,如果乙也欠丙20萬元,而且已經給付遲延,這時,丙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請求甲償還積欠乙之10萬元。

2007-02-06 22:08:21 補充:
行使代位權的限制有二:(1)代位權必須是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才可行使:以上開的例子來說,丙必須在乙給付遲延時,才得行使代位權,但本條有但書,如果債權人是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而提起代位權的話,則不在此限。(2)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我們還是引用上開的例子來說明,例如甲因撞傷乙,乙得向甲請求10萬元的損害賠償,此時,丙雖然對乙有20萬元的債權,但因為向甲聲請損害賠償是專屬於乙的權利,丙不得代位行使。

2007-02-05 15:02: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WindRider 3 · 0 0


1.嗣後不能..........
就是從現在起就不能做。

2.無資力者.......
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其它資力證明。

3.雙務契約........
雙方均以承諾做為訂約基礎。

4.隱名合夥.........
部分合夥人出資並享有表決權且僅負出資額之有限責任,另與至少一名經理合夥人合夥組成以不動產為投資標的之組織或公司法人,經理合夥人無表決權,但負無限責任之經營管理之類似公司組織型態。
5.何謂代理權?
代理人基於法律規定或本人授權,在代理的權限內以本人[就是代理人]的名義所做的意思表示或是所代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這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代理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如何行使?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要件?
1.完全有效:例如滿20歲之成年人在精神狀態良好情形下所為的各種行為
2.效力未定: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的契約行為(民法79條)
3.無效: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的單獨行為為無效(民法78條)
4.得撤銷:法律行為並非無效(仍屬有效)但因為有瑕疵存在,因此可以事後撤銷方式,嗍及的再成立當時無效,例如錯誤的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114條)
行使範圍?
代理權就是經銷商,這當然是代理的一部分,也許還包括其他部分;如廣告、行銷、客服......等等。
效力?
原則上禁止雙方代理以及自己代理。代理人從事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時才發生效力。但是,在經過本人是前允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行為時,例外允許之。


2007-02-03 20:14:33 補充:
這是本人費盡心力找遍網站及自己整理而得的,若有不周,
敬請見諒。

2007-02-03 15:11: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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