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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我請一為設計師幫我設計店面後來有人舉報違件請問設計師說沒有他的責任,這合理嗎?
請問這費用誰要出?
當初談的時候都沒有告知業主這是違建做法,業主我們也不知道,後來被舉發,這費用都要算業主的嗎?

2007-02-03 05:31:51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家居與園藝 布置與改裝

我們是覺得一位好的設計師應該有義務在討論設計施工圖前,有責任也有義務告知.

2007-02-03 05:56:22 · update #1

我個人也覺得設計師兼包工和監工本來就要付擔因違建而生的拆除從做費用,因為事先都沒有提供可能違建的事項,而且更瞎的是,連台中市拆除大隊來拍照時,還不知道,超瞎的是我問他如何解決問題時,還感覺這大部分責任是我們業主的,都要我們自己去尋求幫助,真的是簽約前後態度大不同,建議各位好心大大,找裝潢設計師要多多比較和先小人後君子.

2007-02-04 08:39:31 · update #2

謝謝感恩
行善積德
衷心勸告

2007-02-09 07:31:54 · update #3

8 個解答

依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點藍字看條文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商業空間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法都要進行室內裝修行為的審查,另外還要符合消防法規的規定。
另外,所謂室內裝修公司必須依法登記開業,一般仿間的室內工作室、裝潢行大多是沒有合法執照的。

因此,一個正牌、替業主設想的設計公司,在進行商業空間裝修行為時,都會主動告知業主相關法律規定,但若業主堅持不送審查,則必須告知業主相關罰則,因為罰很重、嚴重時得連續處罰、拆除裝修構造物。



政府制定這些相關法令,規定需要室內裝修審查的建築物,都是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是必須考慮公共安全問題的。
只是一般業主都沒這個概念跟經驗,但是公共安全的觀念卻必須要有。事實上,商業空間的用電、用火、用水量都大於一般住家空間、使用頻率高,如果不注重防火、消防,很容易發生火災或公共危險的行為。

業主主動進行室內裝修審查,等於是請專業人員為您背書,如果在正常行為的使用下,發生不幸的事件,您的責任也會相對的少。
1.裝修材料、消防設備、逃生動線符合法規規定,減少災難的發生。
2.合格的裝修公司,依專業位您規劃、施工,建材符合規定,一樣減少危險的產生。
3.專業的審核機構、建管單位簽章,多了一道把關的程序,更加的安全。

試想,沒有建築師設計簽證、營造廠施工的房子,您敢住嗎、住的安心嗎??
同樣的,沒有經過合法室內裝修公司設計施工、審核單位簽章的商業空間,您作生意做的安心嗎??


只能說,您找的設計公司可能不懂這些法律條文(因為它們一直都在做這些違法的事),或他們不是合法的公司(明知故犯),這些都是有罰則的。
曾經從水電師傅口中得到一個法院判例,設計師與業主簽切結書不送審查,後來發生火災,設計師一樣觸犯公共危險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因為法官認為他是專業施工廠商,有必要強烈告知業主相關刑責與後果。


雖然憾事還沒發生,但還是建議您補送審查,其實項目不複雜,但就怕設計公司偷工減料沒用防火建材(如天花板、壁板......),可能就要拆掉重作。


另外給你相關罰則規定
依建築法

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其時業主的罰則只有一項,但室內裝修公司相關處罰比較嚴重,因為他們是專業公司,給您做參考及談判依據。

1.至於補送程序的費用,按理應該是業主出(本來就要送)。

2.不符裝修規定的部份,建議補價差請設計公司拆除重作(比如天花板是施作夾板,若改為矽酸鈣板則應補價差給設計公司,原有拆除部分設計公司應吸收)。

2007-02-03 11:14: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eminyak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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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20:45: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依照室內裝修相關法規,施作店面是需要申請的,您的設計師顯然並不及格,
第 二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五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 七 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 九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2007-02-06 08:36: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李健 3 · 0 0

既然尤設計師規劃承包施作
理 所當然 全尤 他承擔
有 能歷程 維設 計師
就應具 備專業 知識
如 果 只 為了 賺 錢
幫你 化 山化水 化 的越 多就 賺 月多
都很 沒 道 德
社會 上有品 德的工作 者 以 很 少 了

2007-02-03 17:14:0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7 · 0 0

那位設計師睜眼說瞎話???
怎可能沒有他的責任,
違建做法一定有責任.義務告知業主...這是最基本的
一位專業設計師,除了懂設計...也要懂法規

2007-02-03 11:39:5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2 · 0 0

我只能告訴您...您遇到了沒經驗或無職業道德的設計師...
一般遇到這種問題...設計師會說他以為屋主施作前已了解建築法規之相關規定...等等言語來糖塞..
一個專業的設計師在工程規劃時就應該告知屋主一些相關法規...
這才是一位有職業道德的設計師...

請問這費用誰要出?
設計師是不會幫您出的...因為他會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被舉發,這費用都要算業主的嗎?
依法規是業主要自行拆除....費用業主要自行吸收....

2007-02-03 06:00:18 · answer #8 · answered by 金牛座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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