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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大廈住宅.一個樓層有4戶.大家都相處的很好.
只是中間那戶住了一個超怪的獨身老女人.把門口堆滿了鞋.
紙箱及雜物.電梯門一打開就看到她亂七八糟的雜物.感覺很不好.
滅火器還在她家門口旁邊.都不知道出事了要怎麼拿.
請管理員去跟她溝通了也沒用.還去告管理員恐嚇 (她已經一年沒繳管理費了.還敢理直氣壯) 管理員們也拿她沒辦法!因為他們只能做規勸的動作.遇到不講理的瘋女人.也只能忍氣吞聲.
最近她隨意移動我家鞋櫃.說我們占用到她的地.還留紙條說要告我們恐嚇.還說我們亂動她東西.說我們看她好欺負.說那個走廊是她家的.隨她怎麼放!還說要告我們.我快氣死了.明明是大廈共有的地.卻說是她家的.明明我都沒跟她見面.哪可能恐嚇她.我說如果她要報警就去啊.莫名奇妙.難道都沒法治她這種人嗎? 請告訴我該去哪投訴她? 請直接留下電話或網址.另外像她這種不繳管理費,又亂堆放物品.還隨意控告別人.一直說別人恐嚇她.難道真的就只能忍受她嗎?

2007-01-31 08:26: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各位提供的意見.但管理員已經規勸她好幾次都沒用.
惡鄰居還把自己的門鈴上膠.根本不讓人按她家門鈴.
擺明就是不接受溝通,一付誰能耐我何的樣子.留了紙條給她也沒用.
她家鞋子.紙箱.有的沒的.都直接擋在滅火器及消防栓前面.
我要告她.要去哪告?所謂的主管機關又是哪裡?
可否留下電話或網址給我.好讓我直接用e-mail及提供照片的方式
給主管機關來解決

2007-02-01 08:33:26 · update #1

感謝各位提供的意見.我已經留了紙條請她自重.也拍照存證她家亂堆放東西的證據.並請她快去報警.不要像瘋子一樣亂說我罵她.
對於一位我都沒見過面的鄰居.我很好奇道底是誰罵她.可能是鬼吧.
如果她真的報警.我就可以順便告她了.管理員說不要理那個瘋女人.
她積欠了一年多的管理費.管理員已經準備提起告訴.
我想她會有報應的

2007-02-06 10:06:07 · update #2

2 個解答

這種惡鄰居有兩種方法..
循正常法律途徑..錄音機以及DV請讓它們保持在可以用的狀態..
當你們有任何接觸時就留下記錄當作證據來保護自己..
另外當深夜時你覺得鄰居太吵鬧..可以打電話至派出所..
要求警方派人處理..而且不限次數..
證據充分之後..可以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PS..與這種惡鄰為鄰真難為你了..既然是租的那就等租約到期就搬走吧..別再為了這種事情而煩..不值得..
另外..當你順利搬走時..可以在網路上將它們惡劣行為讓大家知道..不過請輔以你所蒐集到的證據..因為你只是陳述事實..所以不會有任何法律問題..你站得住腳..
還有..打蘋果的投訴熱線吧..
電話專線:0809-012-555 傳真專線:0809-013-666

電子郵件:news@appledaily.com.tw






 註:權責機關聯絡方式:

   1.網路報案:http://ww3.epa.gov.tw/public_case/public_case_add.asp

   2.免費報案電話:0800-066666

如果您需要協助,歡迎打電話給我,
我會找委員或其他人士
協助你解決你的問題
0938789366(我是媒體)

祝你早日脫離噩夢..加油

2007-02-05 13:30: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女生.. 6 · 0 0

1.建議由管委會出面處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2.對於其一年未繳管理費部份,亦可以管委會名義催討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2007-01-31 09:48: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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