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樓梯間有住戶堆放雜物,影響消防與公共安全,雖然社區規章明令禁止,但管委會無法強力執行公權力;之前看其他社區有因此問題收到罰款,請問是否有法律或政府機關能協助介入處理?謝謝!
2007-01-31 10:02:4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haolue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各位相助!
不過,所謂主管機關應是找誰呢?市政府嗎?
謝謝!
2007-02-01 07:12:23 · update #1
哦哦~不好意思,竟然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感謝兩位大哥這麼認真地相助,
小弟在新店市,但我搜尋竟然找不到新店市政府的官網... @@
(是我的網路比較爛嗎?)
另外,如果會害管委會受罰的話,我也不敢打119了,
似乎管委會有點無辜,應該受罰的,是堆放雜物的住戶吧?
我只想,如果有機關會受理檢查社區消防梯的安全,
會較有強制性迫使住戶守規則。
小弟會再試著查查消防及市府單位的管道。
謝謝!
2007-02-09 12:41:28 · update #2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內容
如前面幾位大大所言
不過我想版主所要的'應該是解決的方式
在此提供您正確的作法
消防的法令沒能管到樓梯間堆積雜物部份
就算打119檢舉
也不能有舉發的功能
消防隊至多也只能做協助查報的動作
還是得由權責單位來進行公權力執行
所以呢!!
正確的權責機關是在市政府
如果以台北市為例
權責單位為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建議版主可以到以下網址
http://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A0100E.ASPX?ou_id=379560200GDDAACH
填寫違規的情況
如果能將照片拍好上傳
效率會更高
另外建管處的公寓大廈管理科
也可以輔助督促版主的管理委員會
如果版主不是北市的
那就到各縣市政府的網頁上
找尋市長或縣長信箱
或者當地的"建築"主管機關網頁
把問題PO上去
也是可以轉到權責單位來進行查處動作
2007-02-07 23:53:18 補充:
樓上大哥!!
我敢很篤定的告訴你
消防單位不可能會針對梯間堆積雜物開罰
因為"消防法"裡根本就沒這項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120001
不信可以去查看一下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無此法就沒辦法由消防單位開罰
真正能開罰單的
真的是建管權責單位
2007-02-08 17:17:56 補充:
樓上大大
剛剛打過去問過了!!
結果呢!!
回答的內容就如同我所述
一一九勤務中心會請轄區分隊去拍照
把現場違規狀況拍下來
接下來呢
由分隊寫陳報單
送給局裡的承辦人員
接下來消防局承辦人員
就會發文給建管機關
請他們依權責卓處
2007-02-08 17:23:22 補充:
樓上大師2級的大哥
您也可以到消防單位詢問一下
我很認真喔!!
你要我打電話去問
我真 的打了
那...
您可不可以勞駕一下
去詢問離你家最近的消防分隊呢??
忘了說
我是問台北市的!!
或許搞不好我們在不同縣市
執法的情形一國多制也不一定
2007-02-09 18:20:16 補充:
不愧是大師ㄋㄟ
還能用我的暱稱開個玩笑ㄋㄟ
我只是想表達
梯間堆積雜物的主要權責機關是建管單位
消防單位因行政程序法規定
有協助查報的義務
但是
並無直接舉發的權利
要讓板主迅速有效的解決
能夠省掉消防單位的查報
不是更快速嗎?
我也從來沒說消防單位不受理ㄚ
連抓貓抓狗抓蜥蜴
這些雞毛蒜皮的事
消防單位都會去做了
這種堆積雜物阻礙逃生的事
怎麼可能不去作呢?
消防人員夠可憐了
如果直接找建管單位
消防隊就不用還要去幫忙拍照
拍完照還要轉單位辦理
行政效率才會快
您說是不是呢?
還有呢
既然已經是大師級的人了
肚量應該也要比照辦理喔
2007-02-09 18:29:51 補充:
這是新店市公所的市長信箱
service_shindian@ms.tpc.gov.tw < service_shindian@ms.tpc.gov.tw>
版主大大可以在
http://www.sindian.tpc.gov.tw/releaseRedirect.do?pageID=95
網頁的左下方找到
市公所的權管單位是工務課
電話:(02)2917-6977 (02)29112281分機169、199、207 傳真:(02)2910-7970
您可以直接打電話去請求協助
2007-02-10 08:37:58 補充:
ctt大大
那要小心喔
35.4就算是高危險群囉!!
再者
查報這種東西是沒有績效的
只是會增加業務壓力
承辦人說的
"民眾都把權管單位弄錯
只要想到火或者逃生
就想到119
其實像防火巷.逃生梯.安全梯...等
這些都屬於建築管理ㄉ"
不過很高興跟你打筆仗打這麼多天
這是第一次喔
不論是不是能獲得版主青睞
還是很高興yo.....
2007-02-05 19:05: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en 4 · 0⤊ 0⤋
樓上二位說的很好~
不過,這件事情的標準程序應該是:版主→委員會→違規住戶
也就是說:
版主-應該要求管委會確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執行任務!
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要求住戶改善!
管理委員會不理版主?依據第四十八條檢舉罰款!!
違規住戶不理管理委員會?依據第四十九條舉發!
版主直接對上違規住戶~ctt認為不是正經的作法!!
2007-02-01 13:32:13 補充:
to.版主:您住在台北市嗎?
2007-02-01 21:04:21 補充:
算了!!告訴您最快的方式:樓梯間通常為逃生通道,阻礙逃生通道~直接打119檢舉妨礙逃生即可(罰6~20萬)
2007-02-06 08:22:55 補充:
to.004:
樓梯間本來就是逃生通道的一部份,直接向消防單位檢舉必受理!!
而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堆積雜物者,必須先接獲大樓管理單位告知無效,才有第二步動作!
這種事情直接向縣市首長檢舉?直接向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檢舉?要不要直接向總統檢舉?
2007-02-06 08:28:53 補充:
版主應該知道一件事:
如果樓梯間的雜物不是由管理委員會舉發而是住戶舉發的話,消防單位一來,查無堆積雜物者出面承認的話~是對管理委員會開罰的!!
2007-02-08 08:13:40 補充:
樓下的:我也叫你大哥好了!!
霍元甲的弟弟,不叫霍元乙;阿拉丁的哥哥,也未必叫阿拉丙!
只要打119告知樓梯間堆積雜物,消防單位必定派員查辦!!
不要光看書回答問題!手可以敲鍵盤;也可以撥電話,
何不立即打119問問看:他們處不處理堆積雜物的事?
管制中心會很樂意回答問題的!!
2007-02-08 19:47:39 補充:
「...一一九勤務中心會請轄區分隊去拍照把現場違規狀況拍下來接下來呢由分隊寫陳報單送給局裡的承辦人員接下來消防局承辦人員就會發文給建管機關請他們依權責卓處...」(這可是你自己講的)
樓下的大大:那我請教您打119「是不是可以立即解決版主的問題」?
2007-02-08 19:48:27 補充:
連大哥您都要承認打119可以「立即得到回應」而且他們會「直接」填查報單處理!不是嗎??
可以用走的,就不必跑吧!!
您說...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科輔助督促...各縣市政府的網頁上找尋市長或縣長信箱..."建築"主管機關...也是可以轉到權責單位來進行查處動作...不是不對;但扯這麼多~很容易讓人頭昏睡大覺忘記關燈ㄋㄟ!!
2007-02-09 23:06:46 補充:
樓下的別介意~您應該知道現在的單位人員裁的兇,消防隊查報違規狀況搞不好還算承辦人績效之ㄧ!!
2007-02-09 23:09:59 補充:
ctt腰圍34,有人call我總得回應吧?
2007-02-01 05:47: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5項: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另依第49條第一項及其第四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綜前所述,可由管委會發文制止,若再不改善,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一般為建管單位)予以裁罰。當然你也可以自行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會行文管委會處理,若管委會又不處理,則你可二度向主管機關檢舉,此時主管機關會逕行要求該住戶改善或裁罰。
2007-01-31 11:01: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強強 4 · 0⤊ 0⤋
公共樓梯間 堆放雜物 屢勸不聽的強硬做法2005/09/24 文張轉載自:Yahoo奇摩家族∕建商vs住戶
住戶在公共樓梯間,堆放雜物,甚至封閉樓梯的安全門,不讓人進出,萬一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如何得以維持公共之安全?
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四項已有規定。
又「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2007-01-31 10:12: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