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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第一次拍賣如流標,法院會自動進入第二次拍賣?或是由債權人聲請?
謝謝回答

2007-01-31 12:15: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第一次拍賣流標後,法院接著排出第二次拍賣,再流標跟著排出第三次拍賣,無人投標,最後公告應買三個月。
以上幾次的拍賣都是由法院主動安排,但債權人有被動聲請延缓執行的權利,每次延缓三個月,到期可再延一次,共六個月。
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間,債權人隨時可聲請減價拍賣,即特別拍賣,或稱第四次拍賣,也是最後一次拍賣。
在每一次拍賣的進行,如為後順位債權人或普通債權人聲請執行拍賣,當法院發現底價已不足清償前順位債權時,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停止該次拍賣的執行。
以上解答根據法條,可參樓上[Domingo]網友所列的強制執行法。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1-31 18:57: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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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04:1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會,第二三拍即公告應買法院都會定期日並要求債權人登報
 公告。但是公告應買期間如果沒有人買,要在到期前聲請再
 次減價拍賣,這就是債權人要去做了。
2.請看強制執行法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
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
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
百分之二十。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
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
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
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
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
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
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
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請注意有底線的部份

2007-01-31 17:52:48 補充:
更正第一段話為:
會,第二三拍"及"公告應買

2007-01-31 12:52: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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