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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我該怎麼做...越詳細越好
本票已經到期2個月了
債務人仍未還款,也不連絡,電話打不通
後續我可以做什麼行動?

謝謝....

2007-01-31 10:02:59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dreamaaaa2000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本票的提示日,不能超過六個月
請問這個意思是?是說到期六個月之內要跟債務人催討嗎?

2007-01-31 20:34:36 · update #1

6 個解答

版主大大你要快一點去做,本票的提示日,不能超過六個月喔!

那我先告訴你程序。

程序:
1、先為本票提示付款(可以用電話、到對方家裡、最好寄發存證信函)

本票付款提示之存證信函。
下面是存證信函的內容。
台端為清償(貨款、借款)○○○○○○元,曾開立台端為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年○○月○○日,到期日民國○○年○○月○○日,金額為○○○○○○元之本票○○紙,詎本人屆期向台端提示,竟遭台端拒絕付款,本人迭次催索,台端均置不理,為此本人特函告台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票款或出面說明,逾期未蒙置理即依法訴究,相關函達,希勿自誤為禱!
(別忘了在存證信函裡,附上本票的影本)

2、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那要去那一個法院聲請,本票上如果有寫付款地,就要到那付款地的法院,如果沒有寫,就到債務人的住所地(即戶籍地)申請。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請到(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c-7.doc
)下載後,到期日的部份,最好寫正確的正日期,如果本票的到期日(本票上方的日期)沒有寫,就要寫提示日期,也就是最好是寫對方收到存證信函日期或寄發存證信函日期。其他的部分就用照抄就可以了。

3、拿到裁定後,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在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做查封財產的動作。那要如何執行,要看你查到的財產,而有所不同,我可以給你一些範例,但不見得可以適用。
到這個網址下載聲請狀表格(http://www.6law.idv.tw/law2/zc-3.doc)

案號:(這個部分如果第一次聲請是不用寫)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這個部分寫的是本金+聲請支付命令的一千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寫妳自已資料、範例文件中除送達代收人可以不用寫外,其它最好都寫)
債務人:(寫對方資料)
(以下就照抄,就可以了)
為聲請准許逕向第三人收取為強制執行事:
聲請強制執行的內容: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寫確定證明書上的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五計算的利息。
二、執行費用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執行名義:
○○○○○○法院○○年度○○字第○○○號裁定。
執行標的及方法:
執行債務人為○○○○○○之不動產。
聲請人知債務人目前有所得收入,惟無法確定債務人所任職之單位,為此請求 鈞院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後,就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處,每月應領薪資收入三分之一的範圍內予以扣押,並准由債權人按月逕向第三人收取,以資清償。
於不能執行或無法執行時,請求 鈞院核發債權憑證。

謹 狀
證物名稱及件數(寫下面的東西,有寫就有附上去)
一、○○○○○○法院○○年度○○字第○○○號裁定。
二、債務人○○○土地及建物謄本。
三、債務人○○○戶籍謄本。
四、債務人財產資料。

以下是本票的基本知識。
所謂本票,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三)。本票係由自己為付款人而支付之證券,因本票之執票人於本票未到期券,亦因為信賴發票人之信用而收受本票,故本票亦為信用證券之一,因此本票亦有如前述匯票關於信用利用與節省通貨之功能。此外,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票發票人不付款時,本票執票人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對債權人而言,收受本票較收受支票更有保障。
所謂「商業本票」(即企業自製或至文具店所購買之本票,或稱為「玩具本票」),如果符合本票之要件,仍有本票之效力。而通稱之「銀行本票」,有時指受款人為銀行之本票(常見於向銀行貸款時,銀行會要求貸款人開立本票作為貸款的擔保),有時則指銀行為發票人或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依票據法的規定,本票要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經發票人簽章,且發票人為多人時,負連帶清償責任。
注意:文具店就有賣本票,格式都是固定的,金額和簽章又不太可能漏,所以只要注意最下方的『中華民國○年○月○日』是發票日期一定要寫,而上方是到期日,不寫亦不影響本票效力。
票據權利:
1、付款請求權:執票人對付款人、發票人或保證人,或付款人、票據交換所之請求給付票據上金額之權利
2、追索權:票據上之第二次權利。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後,向背書人或發票人、或此等人之保證人主張。可請求之金額除票面金額外,尚加上利息及作成拒絕證書之費用〈第97條〉。

http://www.moeasmea.gov.tw/Laws/%B2%BC%BE%DA%AAk.asp
http://www.lps.com.tw/success.asp?nid=N404302

2007-02-01 08:53:40 補充:
對沒有錯,要在到期六個月向債務人催討,如超過還是可以催討,只不過你只有付款請求權,而無追索權。

2007-01-31 11:26: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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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03:57:0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本 票:(抵押借款時常出現之票據)
一般所謂本票者係指「發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收受本票應注意事項 :
本票效力: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收受本票是為了將來能取得金錢的償還,如果到了清償日仍不見金錢的償還,這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趕緊將本票送法院做本票裁定,再將借款人的財產拍賣來求償。然而以下幾項關鍵點,即重為討不回錢的決定因素 :

本票的絕對生效要件:以下各項少任一樣,該本票無效
1. 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塗改,則本票無效,本票上記載之金額以文字及數字共同為之,若兩者不符時以文字為主。
3. 發票的年月日 : 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涉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具備的認定。
4. 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5. 本票簽名:在本票上簽名者依本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若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負連帶責任。而本票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以公司名義簽發之本票即稱為「商業本票」。

本票裁定有三年的時間限制 : 本票求償最佳的方式就是,送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後,直接聲請將發票人的財產拍賣。但請您留意必須在本票到期日的三年內(若未填發票日,則在發票日後三年內),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否則逾期票據的討債,恐怕得花費您不少的時間及訴訟費,還不見得能追回錢。

實務上,為了避免將來以本票裁定求償債權時,因本票記載的小疏忽,而有無法求償的情況發生,請注意以下事項:
1. 發票日一定要填寫,到期日盡量不填寫:即所謂「見票即付」型的本票,好處是一發現借款人財務有不正常的狀況,如倒會、利息拖欠、跳票等,可立即聲請本票裁定,以確保最早取得債款。
2. 金額有無錯別字或塗改現象 : 金額若有錯別字或塗改現象,則本票無效。
3. 付款地、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填寫 : 將來本票裁定求償時,付款地關係到申請的管轄法院為何。
4. 留下發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 發票人是公司行號 : 如果發票人是公司行號,必須大小章都要蓋齊,並填上統一編號,甚至當場驗看證明文件。
6. 保證人最好和發票人共同簽發 : 以增加求償對象。
7. 約定利率填寫 :利率記明在本票上。

2007-01-31 10:11:0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egoshop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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