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ㄉ女朋友已經生小孩ㄌ!!但是她是結過婚ㄉ女孩子!到如經她離婚未滿半年!但我們也還沒結婚現在雙方家長都是為ㄌ小孩子ㄉ戶口在嘔氣!!我想請問知道ㄉ人要怎麼處理小孩子ㄉ戶口讓小孩子都有完整ㄉ家庭讓小孩子都有爸爸媽媽ㄉ名份!!如果真ㄉ是這樣ㄉ話小朋友ㄉ戶口有辦法完完整整ㄉ處理ㄇ?? 麻煩各位大大ㄌ
2007-01-30 19:44:2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준걸 1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唔 雙方家長為了小孩戶口在嘔什麼氣?
她離婚未滿半年 但小孩已出生?
對不起那我冒眛問一下:
孩子到底是誰的?(我是說 這一點你自己應能確定吧)
(不如拿她的資料先去問一下戶政事務所
看這樣小孩會被登記是她前夫的嗎?)
(如果必須被登記為前夫的
那孩子的媽就要去先否認親子 再改登記成你的小孩ㄛ)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小孩要有完整的家庭及父母的名份?
很簡單啊
你跟她結婚就好了
公證結婚最省事(可以日後再補宴客)
辦結婚登記後再辦小孩出生登記
(最好是你去辦!
因為小孩出生在父母結婚前
因此生父要加填一張聲明書 聲明你承認小孩是你的)
孩子出生時雖是「非婚生子女」 但只要孩子的生父生母有結婚(準正)
孩子可經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不會是私生子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問:
問結婚登記須要男女雙方親自辦理嗎?可否委託他人辦理?可否跨區申請?
答:
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親自申請辦理即可。除有正當理由, 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 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經核准委託他人申請者(如申請人旅居國外),可出具委託書或授權書(註明委託辦理事項,在國外者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在大陸者須海基會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須備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代辦。
此外, 結婚登記應在當事人其中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不可跨區辦理。
問:
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那些證件?
答:
應攜帶結婚證書(除結婚當事人外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蓋章)、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最近1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彩色照片1張(符合新式身分證之規格)及工本費各50元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問:
請問因我白天上班,太太在做月子,我的父親是否可代我辦理我女兒之出生登記?及所需證件為何?
答:
出生登記之適格申請人為:
(1) 以父、母、(外)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 棄嬰或無依兒童, 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本項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附繳委託書。據此, 尊翁可代為申請令嬡之出生登記。
應備證件如下:
(1)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出生欲申登之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或DNA:親子鑑定報告書。
2007-01-31 00:13: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填寫認領同意書(非領養喔!認領的意思是承認這是你的孩子),目前戶政事務所有提供表格,一張2元,雙方都需到場簽名,並勾選監護權由雙方共有或由哪一方擁有,至於到哪一個戶政事務所,就看你們要把小孩子的戶口放在女方或是在你家。
記得雙方要帶身份証及印章,而戶口名簿就帶你們要加入的那一本即可!
約十分鐘可辦妥~
2007-02-04 01:09:15 補充:
因離婚未滿六個月是不能再婚的!
若你暫無結婚的打算或和我一樣是個不婚主義者,這是唯一的辦法了;連那些有小老婆的人要認自己的孩子從父姓,都是用這種辦法!
2007-02-03 20:03: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amelageronimo 5 · 0⤊ 0⤋
先去法院公證結婚,當天結完還有時間就可以馬上去戶政報戶口了,小孩戶口超過一個月才報是會被罰錢的唷。
2007-01-31 21:44: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欣晴 2 · 0⤊ 0⤋
先辦理公證結婚後,先到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然後你們可以事後發再喜帖宴請賓客。
因為你和女友的小孩是婚生子女,所自然而然是結婚登記入戶藉後,就可報戶口了。
結婚登記:
一、結婚證書、結婚公證書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登記者,得免提上列證書
二、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請參考www.ris.tpc.gov.tw 戶籍登記申請須知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以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出生登記:
一、出生證明書(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
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開具之出生通報表辦理出生登記)(均需正本)
二、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四、約定從母姓者,須繳生父母約定書及母無同姓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本國女子與外國人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之習慣)
五、棄兒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
2007-01-30 19:54: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Elle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