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條所說的親自簽名經擴張解釋包含加蓋鉛字體或以機械方式簽名。
關於何謂「鉛字體』和「機械方式』的簽名,我不太懂這是什麼意思。
麻煩各位回答一下。謝謝
2007-01-30 18:51:3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汶汶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簽名當然是本人用手之簽名,蓋章當然是用手拿印章蓋下去
,這是之前的作法,也列入法律條文規範。
2.但是由於現在社會太發達,以上市櫃公司為例,如果寄發簡式
的財報資料給所有股東,以台積電為例,有幾十萬,若每一份
都要公司負責人,財務經理與會計師一同具名蓋章,就會產生
很困難很耗時間及徒增成本的問題。
3.因此在此情形下,放寬解釋說只要是利用非人工的方法,如鉛
字或是機械方式(如印刷),只要有相同於簽章所欲表達的意
思表示方式,就可以視為是簽章。
2007-01-31 05:33: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