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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可以預立遺囑說,如果我在以後得到重大(慢性)疾病或是變成植物人時,不想造成家人ㄉ負擔,可以放棄就醫嗎?台灣ㄉ安樂死還沒合法,立遺囑與法律是否抵觸? 
如果要立遺囑要找律師或醫生見證嗎?怎樣ㄉ遺囑才是有法律效力?

2007-01-30 09:06: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勇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現在對於安樂死的適法性爭論仍大,因此積極的促成死亡的結 
 果(縱然病人同意)仍然是有罪的(加工自殺罪)
2.目前的作法僅有消極的不去做救治的立法,也就是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把幾個條文貼出來就可以回答你所有的問題了。




第 3 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
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
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四 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 4 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
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 5 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
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
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
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
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簡單的說對於真的沒救的病人,可以不用再反覆的打強心針
,心肺復甦術等讓病人痛苦增加而不能達到救活目的的作法

2007-01-30 09:49: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立遺囑說得重病不開刀治療是可以的,但成為植物人後不治療似有問題,因為開刀治病並非唯一的生存方法,也許開刀也會死亡,立遺囑決定治療的方法應沒有爭議,如果成為植物人後,醫生或家人給予的只是延長生命的方式,並非治療。如不給東西吃,三日即亡。

2007-01-30 09:16: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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