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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77~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但是贈與是契約...未成年人訂契約不是效力未定嗎??

(民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那請問未滿20能夠接受贈與嗎??

還有...不生效力跟無效有什麼不一樣??

2007-01-30 11:47: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就版主大大的問題,首先先回答效力未定及無效之不同?

效力未定就在當下,無其他的法律行為加入時,其與無效沒什麼不同,但是其有可能因為承認而為有效、因事前的允許而有效或因否認而無效,所以效力未定是一懸蕩效力,是有可能因為有權力人行使不同的法律行為,而有不同之結果。

無效則是相反,無效是確定結果,不會因為任何人之不同的法律行為,而使無效產生不同之結果,所以就如前面大大所述,無效是自始、當然且確定不生效力。

在說明民法§77「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及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之不同。

依民法§77與§79條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民法§77之同意為事前的同意,故法條用允許之文字,而民法§79之同意為事後的同意,故法條用承諾之文字,即如果法定代理人於事前同意(即允許)時,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為之契約是有效。

若未得法定代理人於事前同意時,法定代理人得於契定合意後(即契約成立後),追加同意(即承認),如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即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或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時,限制行為能人為的契約是有效的。

就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如一般買筆、買吃等等,不一定是以金錢大小為判斷依據。

就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指單純取得權利,免除義務,即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為而在法律行為上負有義務,有無經濟上利益,在所不同,所有就版主大大所說之例,未滿20歲之人夠接受贈與嗎?如事前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其贈與有效力,於事前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因為其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故其贈與因民法§77之條但書之規定,而使贈與有效。

故就上一位大大所說,贈與房子、車子等貴重之物,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是有問題,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是以物的價值為標準,就黃金等貴重之物,贈與一定有效,就房子與車子,隨然有公法上之義務即稅金之問題,雖然有爭義,但通說認為是贈與有效,因其公法上之負擔是因物而產生,其僅減少物之價值,而且公法上之負擔之對像是國家,而非契約之相對人,故其贈與應為有效。

參考資料:
王澤鑑之民法總則。

2007-02-06 02:47: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1.未滿20歲當然能夠接受贈與,但須”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一般朋友之間贈受之小禮物當然没問題,但如是贈與房子、車子等貴重之物,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2.不生效力:於某條件具備後,即生效力。例如:父母允充許即"有效",不允許即"不生效力"。
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也就是不管父母允不允許皆不生效力。

2007-01-30 11:56: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魚想飛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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