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男性朋友 他26歲
他前些日子跟他交往半年小女友發生關係
發生關係時候未滿16 但是被女友爸爸發現是在滿16歲
在女友爸爸追問下 2人都承認有發生關係 女友爸爸也要告男生
現在法院傳票也到了
我現在想知道我朋友男生會被判刑嗎? 如果會將是多少年?
怎樣能緩刑?
ps.女友爸爸狠現實.看男生沒大成就.所以男生寫信道歉還出言對罵
女友已被他爸爸限制不能跟男生聯絡
2007-01-30 07:01:2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嚴文羚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刑法第227條,該友所犯為「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該友已經滿十八歲,也不適用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的規定。
因此,
1、該案為非告訴乃論,即是,當事人並無處分權,就算他女友或
者其父欲撤回告訴也無法停止偵查及後續的法律動作。
2、法定期為七年以下,最多可能會判到七年。不過一般而言,很
少判到法定期的上限啦。
3、緩刑依第74條,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刑時方可。單純
依法定刑來說,會有點困難!
個人小小建議:
1、與女友之父達成民事和解,以做為檢察官偵查或處刑、法官量
刑時科刑依據。
2、查男方有無前科,這是關累犯與否。若是累犯會比較麻煩!
3、於偵查中,可儘量提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4、真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盡量求緩刑!
that's it!
2007-01-30 07:58: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eco 1 · 0⤊ 0⤋
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七條妨害性自主罪規定,
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也明確規定,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不管是否你情我願,和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已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重罪,而且是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
2007-01-30 07:0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嗚嘎嘎 5 · 0⤊ 0⤋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準強姦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樣夠清楚了吧。 請注意,如果你自己未滿十六歲,本身就是被害人了,自然不能犯§227之罪。
●請注意,前面所述並非重點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007-01-30 07:07: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ㄚ諺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