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有位友人在不用保釋金的情況下被釋放(案由:殺人未遂-----但真相未明)目前在家中等出庭.
但近日有當初 受理的分局偵查隊員頻頻打電話給該友人,請他再前往該分局說是有案情未明(且都不說明何種問題點).
今天更是拿著過期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登門找人.
但通知書的問題點很多,如上面沒有分局蓋印,沒有註記承辦人,沒有偵查庭或法院委任証明,還有事先也沒以郵寄或掛號方式給當事人.
請問當事人在這些莫名情況下所以並沒有配合,對還是不對?

2007-01-29 16:05: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但就是不懂,且那名員警的處理方式又不明朗化.
何況他應該以郵寄或掛號方式給當事人.

2007-01-29 17:05:41 · update #1

那份通知書上沒有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也沒事先郵寄或掛號通知書,所以我反駁妨礙公務!

2007-01-29 17:15:49 · update #2

就算是要驗DNA,先前電話該明講.
當事人真的不知道員警找他有何事,且員警更不該時間過了才登門找人及出示通知書.
羈押庭敢無需保釋金放人,表示此人無逃亡之虞.

2007-01-29 17:28:07 · update #3

2 個解答

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具體回答,惟既然涉嫌刑事殺人未遂罪嫌,建議找律師商談;如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根據你的描述,你朋友很可能已經成為該案的「被告」,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簡稱DNA採樣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如認為你朋友有採樣的必要,可以「傳票」通知你朋友接受採樣;若你朋友拒絕採樣,可開拘票拘提,並強制採樣。

但根據你的描述,警察是持「通知書」要你朋友去接受採樣,而「通知書」依DNA採樣條例第7條規定,係由警察(司法警察機關)開立的,因此若你朋友拒絕,並不生上開被強制採樣的效果,充其量就是警察報請檢察官,說你朋友不配合採樣,雖然法條規定此時檢察官可逕發拘票,但實務上通常檢察官會再傳你朋友一次,少有直接拘提的。

此外,上開「通知書」依DNA採樣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必須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通常是分局長以上的等級的長官簽名,因此若無此簽名,自始不發生「通知書」之效力,你朋友當然無法律義務配合採樣。

不過,合法的「通知書」不一定要法院或檢察官的印或委任,警察可獨立開立「通知書」,但不依「通知書」到場接受採樣的效果,就是警察向檢察官報告,不生會被強制採樣之結果。

而「傳票」或「通知書」不一定要事先以郵局掛號寄給你朋友,有時候實務上甚至發生以平信寄送傳票的情形;而警察所開的「通知書」,有時候警察會直接拿「通知書」登門拜訪,你朋友的情形也不用太意外。不過,如上說明,你朋友不跟持「通知書」的警察走,警察也不能強制把你朋友帶走。

只是一般而言,如果已經成為案件的「被告」,通常會直接由法院或檢察官核發傳票要你朋友接受採樣,而不再會用「通知書」通知你朋友接受採樣,在下推測,也許是警察當初原本有核發「通知書」要你朋友接受採樣,結果忘了把這通知書給你朋友而直接把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後來想補行該程序。

最後,有偵查員打電話請你朋友到警局說明案情,在實務上是很有可能的,但你朋友沒有到場說明的「法律上義務」-----當然,若你朋友想要當個「積極配合辦案的好公民」而主動到警局說明,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另外,人民沒有自證己罪的責任,因此警察通知到案說明,不到案說明自無妨礙公務之虞;況且,即使是檢察官或法院的傳票,人民不依傳票到案----即使傳票以訴訟文書方式送達人民,充其量僅是發生「得被拘提」的事由,仍不生妨礙公務的問題。










綜上,你朋友沒有配合,至少從你描述的情形來看,你朋友似乎應該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

以上,供參考

2007-01-29 17:26: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你朋友明顯妨礙公務啦
去氧核糖酸=DNA
依據去氧核糖酸採樣條例之規定
並不需要法院委任或駐記承辦人



2007-01-29 21:56:51 補充:
該條例

2007-01-29 22:00:35 補充:
依據去氧核糖酸採樣條例第七條

2007-01-29 22:01:25 補充:
所以警察開通知書是合法的
條例太多字打不上來

2007-01-29 22:04:04 補充:
司法警察機關偵察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時,應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採樣。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一 被採樣人之姓名或足資識別之特徵、性別、年齡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事由。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2007-01-29 22:05:07 補充:
前項之通知書,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2007-01-29 22:18:10 補充:
如果掛號信通知哪一天到哪裡去驗
那可能當事人早跑啦
程序上是警察直接拿採樣通知書給當事人
不需要掛號

2007-01-29 22:18:37 補充:
依法不需要掛號

只能警員當面交給當事人
否則用掛號通知可能當事人早跑啦

2007-01-29 22:20:25 補充:
警員依法處理程序沒錯
只能說溝通不良

2007-01-29 16:55: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