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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那棟大樓有一個住戶積欠了近五年的管理費沒交
我們的管委會有發存證信函跟他催繳但他還是沒交
目前他的房子是拍到第四拍後沒有人買被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請問管委會可以將他的房子出租以攤還管理費嗎

註:
目前我們大樓是有之前建商的車位出租以攤還管裡費
 

2007-01-29 11:23:5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蘋蘋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房子的所有權為債務人所有,債權銀行及管委會只是擁有債權而已,除非有經過原屋主同意,授權委會出租抵欠繳管理費,否則管委會擅自處分出租,會有侵佔之罪嫌。
很多大樓也會將建商車位出租攤還管理費,與將房子代出租,於法於理都是不可以的;除了他日拍賣出去,萬一承租人抗拒不交屋或車位,反咬管委會一口,管委會如何面對呢?
縱使承租人隨時可交屋,但房子的使用收益租金應屬全體債權人所有,甚至銀行抵押債權人有最優先分配之權利,屆時其他債權人告管委會不當得利,管委會將因小失大。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拍賣款分配.gif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1-29 13:07: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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