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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前面例子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後,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債即可,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原有的財產。「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即死亡時)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辦理限定繼承 車子又不具有繼承魅力 又無法過戶 稅金罰款大過於車子價值 當道路法規與民法相抵處時 又該如何 我必需拿我自己的錢去繳清車子的問題 是不是就與限定繼承相違背 還是不用理它 未來稅金繼承到我身上怎麼辦
我該把限定繼承改為拋棄繼承嗎 因為時間有限

2007-01-28 19:32: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當然要拋棄繼承,如果可能尚有財產可分就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多一個登報費用約七百元左右,要列一份財產清冊(當然包含動產及不動產),再來就是辦理繼承登記代書費用及規費,代書費在一萬五千元起跳(看遺產的筆數)規費看財產的金額(以公告現值計算)的千分之一計算。
稅法怕人不繳,以稅黏住車子的方法當然是違憲的,可是人為了生存總是不得已的,那是訴願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因不給過戶,勢必打訴願,再打行政訴訟)

2007-01-29 05:20: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不用阿~
稅負是公法上的債務
也是在限定繼承裡的"債務"範圍內
能限定繼承當然是最好
法院駁回的話再考慮拋棄吧

2007-01-28 20:06: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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