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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5年9月間因對方插隊而衍生口角,對方在毫無證據下,單憑自己的懷疑,就上警政署檢舉本人假冒刑警,並到分局報案,致使本人接受警方約談製作筆錄函送法辦,當時我也一併要求控告對方誣告,經台中地檢署依偵字案開完了偵察庭,對方於偵察庭中對於檢座所要求的證據證人都沒有,此案簽結後檢方會再依本人提出的誣告偵辦ㄋ?還是要再重新提出誣告的訴訟? 請指點謝謝!!

2007-01-27 19:03:5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lex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誣告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檢警單位不辦都不行!!
成立的主要條件是:意圖使人吃官司,而且不知及時悔改!
依據您的描述,對方行為成立罪名的機會很高!
最快的查詢方式~就是詢問當時您一併要求控告對方誣告的承辦人!

參考《刑法》~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警單位不辦也不行)

2007-01-28 02:50: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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