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因居住的需求,向法院投標且得標一戶四樓加四樓頂增建的房屋,法院在拍賣公告上有寫著 [四樓於拍定後點交 頂樓屬違章建築 不得以權利移轉證明 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但並沒有不點交的記載 近日向法院提出點交申請 法院的 點交通知上也僅有寫四樓點交 而沒有寫四樓頂增建部份的點交 想請問專家們 頂樓那部份也是拍賣範圍的拍品 為何法院沒通知要點交? 四樓點交後是否視同增建也已點交 ? 後續我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有後遺症。 謝謝
2007-01-27 17:06:0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長腳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四樓頂層[五樓〕增建部份 有法院囑咐地政事務所測量,以及編有臨時建號。 拍賣公告也是以另一欗標示投標底價合併拍賣。 且得標後申請點交也是有列入,但就是不知爲何法院於 點交通知上沒有登載? 未來 四樓點交後,頂層增建部份該如何因應? 煩請專家先進賜以指教 感激不禁。
2007-01-28 12:05:56 · update #1
兩位專家的意見都很實用,再次致以感謝。
2007-01-29 12:22:25 · update #2
頂樓增建如果未在拍賣範圍,不屬您買到,法院當然不會併同點交給您,但如有在拍賣範圍,只要拍賣公告上無第三人租約,法院就要負責點交。
如何知曉有無在拍賣範圍,各法院的公告不盡相同,有些法院針對增建物會另外囑託地政機關來測量、編臨時建號、繪畫建物平面,並訂有底價,這是最明確的公告;有些法院只是在拍賣公告註明含未保存建物拍賣,另有部份增建物無獨立通道,法官視為主物之從物,雖沒註明在拍賣範圍,但法院會以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之原則,一併點交給得標人。
由您的題意 [四樓於拍定後點交 頂樓屬違章建築 不得以權利移轉證明 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公告一定有含增建物的拍賣,您會領到權利移轉證明的產權,只是不能逕向地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而已,並且要自負被拆遷的風險,但是法院百分之百有點交給您的責任。
在進行點交時,記得提醒承辦法官或書記官,同時要把頂樓增建部份併同點交,這是您的權利。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增建不在拍賣範圍_B.jpg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1-29 12:52:11 補充:
既然頂樓增建有合併在拍賣,就不必擔心點交問題,公文有可能疏漏,法院來點交時,記得提醒就是了.
2007-01-28 06:19: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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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3:41: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您好:
法院的拍賣公告上,應該有記載諸如:債務人自住,點交;
;空屋,點交或有承租人,但已除去租賃,點交等等的情形,
因為這點您沒有提及,故只能都說明
原則上,法院會發權利移轉證書,讓得標人去辦過戶
但也會同時發另一份公文,要買受人30天內自行點交
意思是如果空屋,您自己去換鎖就可以了
或與債務人自行協商好搬離的日子,和平的移轉占有.
但是,只有占有該不動產的人拒絕搬離時法院才會以公權力介入
所以,不知您的情況為何種
另外,您提到的增建,
法院原則上,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
所以,無法要求法院連增建一併點交予您,
會與擔保品合併拍賣,只是可能因為有相通或其它情形
無法拆了增建(因為會損及擔保品),而不得已的作法
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是屬全體住戶共有
您並沒有權利可以占有,即使是用法院拍賣而得來的
所以日後如果有人檢舉而拆除,您也並無任何的保障
法拍屋原本就存在的風險性
故沒有您所謂的"沒有後遺症唷!"
祝順心
2007-01-27 17:34: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