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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條第4項規定,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如果有法院的公告筆錄沒有詳載其占有的原因,也公告不點交。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請法院〝詳載〞其不點交的原因?

2007-01-26 18:54:1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ojo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執行法院都沒有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調查房屋的仗用狀況,這就是瀆職,我經常向司法院及政風室反應,可是這些大官麻木不仁。
因為標買的人不是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不得異議(未見過有人提起,當然就不知結果了)。而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債務人跑路的多,債權人大都為銀行(領薪水當然跑得快,光要派到法院作催收的就不想去,因為執行書記官常常打官腔),所以都沒有聲明異議過(將來銀行債權沒有收回又是全民買買單了)。
所以只有債權人及債務人可以異議,可以向政風室及司法院告狀。

2007-01-27 08:16: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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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3:43: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院進行查封時,會對現住人使用情形做查封筆錄,這筆錄在法律上有絕對的效力;但因是否還有其它未出現的現住人,在投標前,查封後向法院呈報使用情況,而使點交產生變化;或者有爭議性的租約發生。基於法院執行拍賣的單位為民事執行處,對有爭議之紛爭,秉持「形式上之審查,不做實體上認定」,實務上各法院法官做法不一,法官的查封筆錄模糊、預留尾巴,也就不足奇怪了。
在加上法院查封時,無人在場,法院只得在拍賣房子門口張貼查封公告,並留字條請現住人回報,並命債權人五日內查報使用情況;如果債權人查報不實或不完整,法院只能就查報情形公告在查封筆錄內。
從民國70年代經常出現的筆錄:「依實際使用現況點交」,到80年代:「如債權人陳報屬實則點交,如不屬實則不點交」,到90年代「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明確的點交筆錄,履見不鮮。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明文規定,執行法院應確實調查占有人及占有関係,並詳載公告筆錄。然而,在實務上仍有不少比例,占有權源標示不明。

[拍定後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即是依債務人實際占有部份點交;萬一有第三人主張租約,則債務人部份點交,第三人部份就要另以訴訟解決。

所以投標人,除了依公告筆錄外,另實地現場訪查,只要是債務人自住,沒有出租第三人情形,法院應點交給得標人。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為何不點交.jpg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

2007-01-27 16:27: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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