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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因為要貸款買房子,所以就請我爸爸當保人,沒想到我姑姑沒有還清貸款的錢,人也失聯了,今天我爸爸的公司就接到法院的傳單,說要把他每個月的薪水都扣除掉,用以償還貸款,請問一下,銀行可以向我姑姑的丈夫或者是我姑姑的女兒要錢嗎?萬一我爸爸向公司離職了,法院會不會凍結他銀行的帳戶呢?銀行會不會找討債公司來我們家呢?

畢竟不是我爸爸去借錢的....要我們家還錢實在是很無奈....當初是我爺爺要我爸爸當一下保證人...沒想到竟然會這樣.......我們家還要負擔兩個小孩的學費,萬一我爸爸每個月的薪水被扣除了我們家生活就會陷入困境了......所以請法律達人幫我詳細解答好嗎?

2007-01-26 13:54:1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剛剛有聯絡到我表姊了,她和她媽媽還住在原本的住處,而且還過著吃香喝辣的生活......我跟她說你媽媽欠了銀行很多錢都沒有還,現在銀行要催我爸還錢了,她竟然回答我說:「那就叫妳爸還啊」
讓我真的是無言了.......

如果欠錢的本人還住在原屋處,銀行可以去向她討錢嗎?

2007-01-26 16:15:46 · update #1

那棟房子已經被拍賣掉了,不過賣的錢不夠還貸款的錢,所以現在銀行是來討不夠的那些錢....

2007-01-27 13:55:38 · update #2

應該是連帶保證人吧.......
萬一我爸爸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向公司離職了,這樣銀行是不是會去找本人要錢呢?

2007-01-30 20:02:51 · update #3

4 個解答

這個喔0.0,建議找個不動產估價師,估一下那棟房子的價值!
如果房子價值高於貸款金額!令尊可以考慮向銀行清償債務
,並聲請銀行將不動產抵押權與債權移轉予令尊,
到時候令尊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對方不還錢房子就是
你們的啦^.^至少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也對自己比較有保障。
讓那些可惡的人去外面住公園吧@@"

2007-01-27 19:15:14 補充:
不會吧!!拖到這種情況才處理已經來不及了,只能認命繳這筆錢
了,雖然繳了這筆錢依舊可以向原債權人追討,但畢竟有風險阿

2007-01-27 19:15:50 補充:
更正!!是債務人!~打錯字了抱歉~~

2007-01-27 19:17:14 補充:
銀行當然可以向原債務人要這筆錢!!
但銀行有權選擇向哪一先行要求償還!令尊當初簽的是連帶保證人
吧??應該不是一般的保證人。

2007-02-01 17:28:59 補充:
銀行本來就會向原債務人聲請償還債務,至於閣下的這種情形
,基本上銀行還是會繼續寄催繳信函與電話催收,這都是例行
公事,不會因為名下無財產或者無工作就停止催收的動作。

2007-02-09 15:28:20 補充:
把當初簽的合約向銀行調閱!
如果是連帶保證人:銀行就有權選擇任一方
如果是保證人銀行就必須先向債務人催收。

因為 [連帶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2007-01-26 20:30: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騎烏龜甩尾 5 · 0 0

安心工作*
公司不能因扣薪開除員工**
沒事
扣薪可參考我的發言
不懂再來電

2007-02-07 19:3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姐 1 · 0 0

既然你父親為連帶保證人 銀行本來就可選擇要求主債務人(你姑姑)或你爸爸 清償該筆貸款
只是假設你爸爸代替你姑姑清償貸款 你爸爸嗣後可轉而向你姑姑請求償還 你爸爸所代清償之部分
如果你爸爸名下沒財產 也離職了 那銀行或許就無法就你爸爸為強制執行 可能會在想辦法 跟你姑姑要錢 只是也會要不到錢吧
不過個人以為 既然銀行會轉向跟你爸爸要錢 可見你姑姑名下也已經沒有財產 銀行才會轉向跟連帶保證人求償
我想你們只能用親情的呼喚 叫你姑姑出來負責任 否則你爸爸之連帶保證責任 實無法避免了

2007-02-03 18:40: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本鄉唯 5 · 0 0

回嗆「不然你把我fire」─ 自願離職?抑或是懲戒解僱?
文:簡榮宗律師/洪毓專員

日前據媒體報導,某電子公司一名副理因故與雇主爭執,氣憤之餘脫口而出「不然你把我fire」,並於雙方爭執時拍擊桌子,因而被公司以其有意離職及侮辱雇主為由開除他,並無庸給付其資遣費。該名副理不服被開除,向法院遞狀控告其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全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名副理無自請離辭之意,且依當時情狀,其行為並不構成對雇主之重大侮辱,因此判定公司違法,並應給付該名副理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共新台幣58萬餘元。

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定,大約可分為「單方終止」及「合意終止」二種情形。「單方終止」係指雇主或勞工單方得依勞基法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其中又依情事不同,而有是否須預告及是否須發給或得請求資遣費之差異;而「合意終止」則係指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勞工同意雇主所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除雙方協議給付資遣費,否則勞工基本上並無資遣費之請求權。

次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勞工亦無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請求權。然是否構成「重大侮辱」,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見解,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 (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並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

而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字第17號判決亦指出,勞基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規定即明。又於解僱勞工時,涉及勞工既有之工作將行喪失,屬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是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事由採取列舉規定以限制雇主終止契約權限,即呈現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從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指「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應依客觀情事認定之,否則即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本案該名副理與雇主爭執時,口出「不然你把我fire」之言及拍桌之動作,固使雇主當場感到難堪,其行為亦有不當之處,然應尚不致影響其提出勞務給付之能力,因此該名副理上開行為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之程度,顯有疑義。另外,本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依當時之情狀,該名副理「不然你把我 fire 」應該是屬於氣話,並無主動離職之意。因此認定該電子公司片面與該副理終止勞動契約係違法行為,判決該公司應給付該副理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共58萬餘元。

然而,有另一點值得注意,亦即如法院認為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係屬違法,該行為自應自始當然無效。則雙方之勞動契約應繼續存在,該副理亦得不主張資遣費以及預告期間公司,而主張要回該公司工作繼續服勞務,並請領薪水。因此,雇主於解僱員工時應留意相關法律要件之規定,以免橫生糾紛。
你可以參考看看

2007-01-26 17:59: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日新又新優質生活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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