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84年道路徵收,外公將土地過戶給姨婆,但土地上的祖厝並未過戶給姨婆。91年土地因債務被法院拍賣,留下未保存登記的祖厝未處理(未並附拍賣且未點交)。去年土地得標者主張以民法767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要求拆屋還地。由於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不屬於同一人所有,無法以民法876l論訴。請問此事還有轉圜空間嗎?
2007-01-26 12:55: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布鞋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本案有民法425-1條的適用,且不受449條的約束。 意 既土地與房屋原來為外公所有,因將房屋或土地同時或前後處份,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間推定有租賃關係,於房屋存續期間,,土地所有人不得遽以要求另方使用房屋者返還土地,惟對於土地所有人的損害,可依法請求相當於租金之補償。 實務上土地所有人提出的【無權佔有、拆屋還地】之訴訟,以探底為考量,如果房屋所有人提出上述425-1的主張,且檢附税捐稽徵單位所出具的【房屋設籍證明】,以及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電腦化前的【手工登記簿土地騰本】既可對證。 只要是同人名義或再上代 先人名義 ,既有本法的適用。 由於未登記建物在祱捐單位仍有稅籍,且載有建屋年份以及所有人,但因已折舊到免稅的階段,沒有課征房屋稅,所以為後代所遺漏作為主張證明,但卻是佐證之利器無疑。
2007-01-26 14:25: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omrs 7 · 0⤊ 0⤋
如果當初未過戶,拍賣時土地與房屋同屬於一人所有,拍賣後房屋所有人對土地則有法定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就不能要求拆屋還地。
除非查封前,房屋所有人能舉證,房屋與土地有存在租約關係,否則土地所有權人以民法第767條訴請拆屋還地的官司會穏贏的。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相關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B0000001&FLNO=767
第 876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網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B0000001&FLNO=876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1-26 16:1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