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單位私自挪用中央補助
地方機關用在某一種特定人身上或是特定物上.而遭其單位
私自用在不相關物上.而始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有何方法可以
解決
補充:如果中央補助的經費有無可能造成中央與地方發票核銷不
實的情況
上述情況有無可能造成犯罪事實或是意圖牟利自己
2007-01-26 18:48:1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Lee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版主問的~的確是一件犯法的事情!
單位預算不是想用就用,而是必須在前一年度計畫好的!
也就是說:所有的錢都是先分門別類、規劃好!
(這就是所謂的預算科目)
而每筆開銷,必須依據原來所編列的項目支出,自然也不可以挪用!
但是,不可諱言的:這個問題~所有的政府機關都難以避免!
因為,要百分百依據前一年的計劃、花一年後的錢?談何容易!
因此就出現了預算挪用狀況。
這種事最容易出現在年度終了之際,因為單位預算沒用完,
不但將影響次年預算編列;
(如去年計畫100萬、今年花60萬,明年同一科目預算將據此被刪減為60萬)
而且,編列預算單位將被檢討、處分!
所以,到了年度終了,各單位為了保有下一年度預算及避免被檢討,
無不花招百出!
這也是啊扁、小馬報銷單據出現千奇百怪發票項目的原因之ㄧ!!
站在「法」的立場上,無須發生損害;也不管預算是否用在公務上(公款公用)!
只要公款使用:偏離預算科目(公款未法用)或未繳回國庫,就是犯罪行為!
今天,國家及政黨首長都因此被法辦:
您提的單位預算挪用沒事?我看~只是沒被發現或追究而已!
至於貪污、圖利...?那就更不用提了!!
2007-01-26 19:59: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