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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若我將網路上的偶像照片
複製到我的硬碟中
再拿去照相館沖印
會產生侵權行為嗎?

謝謝大家

2007-01-26 12:46:2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pip680620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基本上重製在某種程度下是違法的
但是你這個行為幾乎不構成違法
法條是死的,但可以擴張解釋
你將照片下載,並且去沖印,只要沒有散佈,幾乎不可能被告。
可能違反著作權,但不可能侵害肖像權。

2007-01-27 05:04:00 補充:
51條是指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至於你的電腦當然是指非公眾使用之機器,供家庭或個人使用。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007-01-27 00:02: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網路上抓到的圖檔(照片或畫作)拿去沖印,先不就肖像權討論,也應注意其著作權。未經授權盜圖是很容易侵犯著作權的。但是若只是私藏且未公開,是很難主張你的侵權行為的。


但是,利用網路上抓到的偶像照片做為商業用途(重製、公開展示),這些人格權(特別是名人之肖像權)不僅具有相當高之商業價值,而且甚至已經成為交易之客體,亦即這些人格權已經不再只是單純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且兼具經濟利益。因此,縱使只是為商業利用,而未損及聲譽,仍會影響其肖像權之經濟利益,而構成其人格權之侵害。


以上,凡不是你自己創作的圖像及畫作;在使用時都應先考慮其著作權,應取得授權後再使用(這裡特別指商業用途)。如果自己收藏,那就請偷偷一個人欣賞就好。

2007-01-30 06:25: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複製到硬碟
屬於對攝影著作的重製行為
沖洗也是
這種重製是需要得到同意和授權的
否則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
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但你可以嘗試主張第51條的合理使用
也就是作為您個人和家庭成員私下使用
不公開散播
千萬要小心啊
還沒賺到錢就被追償,情何以堪

2007-01-26 16:16: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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