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案上的證物認定,完全採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沒有一套標準去認定嗎?
坦白說,這樣是不是很容易造成冤案發生?
2007-01-25 07:30: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雅靜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3.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所以一個心證的形成,法官還是要詳加說明,若是違反邏輯
或經驗法則,則被告可以據此作為上訴的理由。
2007-01-25 09:09: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