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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隱

2007-01-24 15:08: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教育與參考 小學及中學教育

2 個解答

隱私權
隱私權(香港稱為私隱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廣義上,法律中所指的隱私權包括:

越權使用(appropriation),例如未經授權對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
侵犯(intrusion),這是大部分人對於隱私權的理解,即隱私就是不能侵犯個人寧靜和私生活
個人隱私信息的發佈(publiction of private information),例如私下談話內容、疾病等,這些可以成為訴訟的內容
發佈某人的錯誤信息(places a person in a false light),
另外,還有道德和倫理上的隱私權。例如法律大多數情況下容許發佈強姦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在倫理上卻值得爭議。因為這對於受害者意味著更大的恥辱。
世界人權宣言
隱私權在聯合國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二條被明確定義: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1]

[編輯] 新聞界
大多數人,特別是廣受媒體關注的人,認為他們的個人生活被媒體報導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然而新聞業人士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處於公眾人物狀態的那些人的個人信息。這種區別被蘊含於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編輯] 中國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之一,為了維護其聲譽,政府在保護公民個人權上表現了較高的姿態。然而隱私權作為宣言的條款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定義,保護隱私權更無從提及。這主要是由於受社會主義公有制度的影響,傳統道德難以形成認同保護隱私權的理念,公民對隱私權乃至人權的法律意識淡薄。普遍認為,1997年頒佈的新刑法蘊含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編輯] 美國
美國最高法院在以往的裁定中發現並沿襲了一條規則,就是憲法蘊含地賦予公民隱私權用以對抗政府的非法侵害。這一權利在眾多涉及公民自由的案例中成為司法裁判的依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沃倫和布蘭戴斯在1890年12月15日《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隱私權》一文經常被看作是美國首次承認隱私權的法律地位的宣言[2]。這個權利倍受爭議。嚴格的構成主義學者認為憲法根本就沒有定義這一權利(至少最高法院沒有權力保護這種權利),同時一些公民自由主義者認為這一權利使一些當前被允許的行為成為非法活動,如監視、竊聽和閉路電視等等。

2007-01-24 15:11: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私隱權(中國大陸及臺灣稱為隱私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廣義上,法律中所指的私隱權包括:

越權使用(appropriation),例如未經授權對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
侵犯(intrusion),這是大部分人對於私隱權的理解,即私隱就是不能侵犯個人寧靜和私生活
個人私隱信息的發佈(publiction of private information),例如私下談話內容、疾病等,這些可以成為訴訟的內容
發佈某人的錯誤信息(places a person in a false light),
另外,還有道德和倫理上的私隱權。例如法律大多數情況下容許發佈強姦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在倫理上卻值得爭議。因為這對於受害者意味着更大的恥辱。

世界人權宣言
私隱權在聯合國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二條被明確定義: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1]

[編輯]
新聞界
大多數人,特別是廣受媒體關注的人,認為他們的個人生活被媒體報導是一種侵犯私隱權的行為。然而新聞業人士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處於公眾人物狀態的那些人的個人信息。這種區別被蘊含於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編輯]
中國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之一,為了維護其聲譽,政府在保護公民個人權上表現了較高的姿態。然而私隱權作為宣言的條款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定義,保護私隱權更無從提及。這主要是由於受社會主義公有制度的影響,傳統道德難以形成認同保護私隱權的理念,公民對私隱權乃至人權的法律意識淡薄。普遍認為,1997年頒佈的新刑法蘊含了對公民私隱權的保護,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編輯]
美國
美國最高法院在以往的裁定中發現並沿襲了一條規則,就是憲法蘊含地賦予公民私隱權用以對抗政府的非法侵害。這一權利在眾多涉及公民自由的案例中成為司法裁判的依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沃倫和布蘭戴斯在1890年12月15日《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私隱權》一文經常被看作是美國首次承認私隱權的法律地位的宣言[2]。這個權利倍受爭議。嚴格的構成主義學者認為憲法根本就沒有定義這一權利(至少最高法院沒有權力保護這種權利),同時一些公民自由主義者認為這一權利使一些當前被允許的行為成為非法活動,如監視、竊聽和閉路電視等等。

2007-01-24 15:11: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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