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書看到一個名詞叫限時法
可以舉例說明什麼叫做限時法嗎
限制與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2007-01-22 19:08: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usky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像我國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條款即屬於限時法
意即犯罪當時適用
雖然在判決時該條款已廢除
仍適用該條款
不受從新從輕原則所拘束
2007-01-23 08:24: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丞佐 5 · 0⤊ 0⤋
這個名詞通常都出現在刑法的課本,這個名詞都會跟實例題一起出現。因此不要把這個名詞的意義背死了,你只需要記得通說的限時法是採哪一種即可。
再來我國的行政罰法採「從新從輕」原則,即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動者,依最初裁處時之新規定裁罰,但舊規定有利受處罰者,則依舊法;不過對於定有施行期間之「限時法」,則仍依行為當時有效施行中之規定處罰。
上面的紅字即是限時法的效力,理解這一句話腦筋就不會亂了。
以下資料你參考看看就好~不用背太多~
所謂限時法,乃指專為特定時期之需而公布施行之法律,只要特定時限屆滿,該法律即自行失效。學者黃榮堅指出所謂限時法,在德國學說上頗有爭議,沒爭議的是狹義的限時法,是指法律文字本身就明白的揭示其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有效,例如民國33年所公布施行的懲治盜匪條例,法律文字本身就明白的揭示其有效適用期間為一年。有爭議的是廣義的限時法,是指法律文字本身並未明白的揭示其法律僅於特定期間內有效,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意義可知,此一法律係於特定期間內有效,例如舊有冠上所謂動員戡亂時期的各個立法,都可能被理解為廣義的限時法 。德國學說上認為廣義限時法概念不宜存在 ,至於狹義限時法,因法律已有清楚規定(德國刑法第2條第4項),大抵都承認之。但我國刑法並未如德國刑法有明文規定,是否容許限時法概念之存在?學說上不無爭論。
學者林山田肯認限時法的概念,認為此等失效乃因其立法理由之消失,而非因法律觀念之改變所為之修正,故行為若在限時法之有效期限內違犯者,縱於裁判時,限時法因法定有效期間之經過而失效,仍應適用該限時法定罪科刑 ,其目的在於確保限時法在其有效期間的實際規範效果,而使其不受從新從輕原則的拘束 。
但學者黃榮堅則認為,限時法和一般法律無異,仍應受到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的限制 。其言下之意,即不承認所謂限時法的概念。學者韓忠謨亦謂,我國未於刑總內就限時法設一般原則規定,自罪刑法定之旨趣觀之,刑法既認行為後法律變更致不處罰其行為者,應適用該項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審判機關自不得援用限時法之空泛原則,致礙刑法之確定性 。
2007-01-23 01:58: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