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鑑價源起於「專利技術」是「智慧財產權」而「智慧財產權」屬於財產權之一環,而在專利技術之移轉,既專利權的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本質藉由專利授權、買賣讓與、技術交易或是侵權訴訟賠過程中發揮並具體計量評估及價格的訂定。
綜觀現今專家學者無不針對無形資產組成要素,發展出許多不同的衡量指標及評價方式,林林總總五花八門,難以取得共識。在紛亂的鑑價模式中對於專利技術價值因子的部份更是鮮少深入探討。專利品質是專利價值的前提;這是「靜態因子」的分析,專利價值是專利品質的實踐」。專利技術的價值靠實踐;這是「動態因子」分析,一項專利技術的生命週期(life cycle)亦如同產品生命週期(Product life cycle)概念一般;包括起步期( Introduction Stage )、成長期( Growth Stage )、成熟期( Maturity Stage )與衰退期( Decline Stage )。又專利權在不同的運用方式下應有不同的價值;而產出不同的價格,因此專利技術價值與價格應就「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分析。唉~~~我把自己搞昏了,專利技術價值因子到底有哪些呢?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smiley/17a.gif
2007-01-22 19:34:2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David C.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題其實不容易回答的。哇!智慧財產權知識名人來回答問題果然不一樣,真是太利害了。
2007-01-23 06:42:46 · update #1
哇~~利害!利害!能來回答這個問題的專家果然都是超有學問滴!
2007-01-26 05:15:54 · update #2
正如您所說的,無形鑑價技術還處於一個很沒有確定答案的階段;在此藉由智財權名人的答案,作一些財務觀點上的延伸。
第一,專利價值來自於該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及能為購買者所帶來的額外收入:無論是授權收入也好,或者因該專利而使產品之售價高於他公司品牌等等,這些都是專利能為專利所有人所帶來的額外收入,可能包括所謂的授權專利以及籌碼型專利。這部分可以用現金流量折現法,依照專利年限來估計其價值。但是因每項專利對不同投資人的價值不同,因此專利出售給不同對象會有不同的價值。
因此,對購買者及被授權方而言,靜態價值因子可能包括但不限於:1. 該專利技術所帶來的額外售價;2. 該專利技術所在市場之規模及該產品之市佔率;3. 該專利技術之年限。而動態因子可能包括但不限於:1. 授權對象多寡之變化(關係未來市場競爭變化);2. 該專利所在市場之產品更新週期(關係未來產品價格變化);3. 該專利對阻嚇競爭者的效益變化(關係未來之競爭進入門檻變化)等等。
第二,該專利對於未來市場競爭的策略價值:所謂的訴訟專利,防禦型專利以及籌碼型專利屬之。此時,專利對公司的靜態價值因子可能包括但不限於:1. 該專利阻止其他公司發展類似商品因而帶來的額外市佔率;2. 該專利所帶來的鞏固品牌溢價等等;3. 同類型公司為了避開該專利以追上該公司所需耗費的時間為何?
其實,無論價值因子為何,回到鑑價技術上而言都沒有明確答案,其中最大的原因在於歷史交易紀錄不夠多且比較性不夠。現有的評價技術,無論用現金流量折現(DCF),市場/交易比較法(Comparables),或是更高深的真實選擇權評價模型(Option Based Valuation,Black-Scholes或Binomial等),都需要有充足的歷史資訊作為基礎。這也是為什麼無形資產鑑價最後容易淪為雙方各自喊價找交集的原因。除了專利之外,品牌價值也是如此,池上米的品牌價值不見得比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容易計算。
2007-01-25 12:16: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知識遊戲家~兩千題是要答到民國幾年啦~ 6 · 0⤊ 0⤋
很棒的問題,小弟試著回答看看,有錯還請各位補充指正。
以個人接觸專利的經驗而論,專利的價值決定的方式和專利的類別差異很大,題目中所提到的類型比較偏向據以實施型的專利,意即專利是被據以實施來實現其價值,因此專利價值與其產品價值的連動性很高,而最終結果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另外尚有涉及訴訟專利、授權專利、防禦專利、籌碼專利等不同類型的專利,應該要以不同的價值判斷去評判此類專利。
在涉及訴訟專利中,John R. Allison, Mark A. Lemley, Kimberly A. Moore, and R. Derek Trunkey, Valuable Patents, 92 Geo. L.J. 435 (2004).這篇文章即是以訴訟專利為標的進行「有價值的專利」的評估方式,藉由統計的方式,作出一些決定專利價值的因素。其中Kimberly A. Moore女士目前是Fedral Circuit的法官。
在該篇文章中,提到關於評估專利價值的因子有:
1) 權利要求的項數
2) 引用文獻的篇數
3) 被引用的次數
4) 普遍性指標
5) 原創性指標
6) 國際專利分類的隸屬數目
較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至於授權專利,則是透過授權來獲利的專利,由於不涉及產品實體化,往往是以專利保護範圍的技術價值決定專利的價值。
防禦型專利通常本身不具有利益能力,只是用以形成專利網來阻卻潛在競爭者,或是提高技術密度維持目前的優勢,甚至有濫竽充數造成數量上的錯覺吸引投資者,以及提高被檢索的難度等難以發覺的價值。
籌碼型專利通常是完整產品的部分專利,由於一個完整產品如DVD通常包含多項專利,並且此類專利可能由不同的專利權人掌握,因此可以透過交互授權來使雙方權力人互相受益,此時專利為一種籌碼的價值,雖然仍然由技術內容決定專利的價值,但是此時的技術內容並非指的是技術高低,而是在商品化據以實施時是否必要的專利。
個人認為專利的價值不應該以單一標準視之,而應視其所呈現出的應用領域屬於哪一方面的專利,給予不同的評判標準,但目前無形資產鑑價仍然沒有很成熟,如您所說林林總總五花八門,因此如何對於專利的價值給予評斷,個人認為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仍然非常主觀,就如同為實現損益的股票一樣實在很難說價值如何。
2007-01-23 05:58: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arleybala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