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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殺丁,乙不自為而另教唆丙殺丁,且丁死亡。
請問乙成立教唆犯,那麼甲有何罪責?

小弟自己的想法:
乙成立教唆犯,但乙的行為不是甲的本意,
故甲不對乙之教唆行為負責,又基於共犯從屬性不為教唆犯。
但是不知道甲要負什麼罪責?
想不通ㄟ..
請問有大大能解答嗎?先謝謝啦..

2007-01-22 11:52:0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丙殺丁, 丙成立殺人正犯
乙教唆丙, 故乙成立殺人教唆犯
甲教唆乙殺丁, 但乙教唆丙殺丁, 甲應成立教唆教唆殺人犯(間接教唆犯)
1. 因甲挑起了丁生命法益之侵害, 乙雖非親自實施, 但甲挑起法益的侵害教唆行為仍屬一種有效的教唆行為, 且甲主觀上有有使乙形成殺丁決意的故意和使乙有殺丁既遂的雙重故意, 故甲仍符合教唆犯之要件
2. 但因為乙並非親手實施犯罪, 所以無法成立依附在乙身上的教唆殺人犯, 但因乙另外教唆丙, 故甲得成立依附於正犯丙身上的教唆教唆殺人犯 (間接教唆)

依您論述< 乙成立教唆犯,但乙的行為不是甲的本意> 我有不同的看法, 跟您討論看看^^
我認為只要乙形成侵害丁生命的故意, 和殺丁既遂的決意時起, 甲的教唆行為就已經成立教唆犯了, 乙是否依照甲的教唆方式犯案, 在所不問, 因為甲對乙本質上就不具備完全的支配力, 否則就得依共同正犯處斷
以甲主觀的角度來看, 甲教唆乙讓丁死亡的的行為並沒有因為乙未親手實施而有偏離, 故甲的教唆行為仍對丁之死有因果關係和客觀可歸責性喔!
所以儘管乙的行為非甲之本意, 但甲仍符合教唆犯之要件, 若乙親自殺丁, 則甲成立教唆殺人, 此例中乙教唆丙殺丁, 故甲應成立間接教唆殺人罪

2007-02-01 01:08:59 補充:
Q: 甲因為丙成立殺人罪要件所以罪責從屬於丙而來~~

是的, 因為丙成立犯罪所以才能讓甲和乙依附, 且甲亦符合教唆犯之要件, 所以甲成立間接教唆~

2007-01-22 13:05: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智障 4 · 0 0

突然看到來回答一下

現行法規定共犯從屬性其共犯必須依附於正犯
若依照此說的話則甲並不成立犯罪,此為陳子平教授之見解

若依實務的見解與小**大大的見解同
但實務沒有說明教唆的教唆成立的理由為何

另通說與許玉秀大法官又有不同見解

2008-05-23 19:17: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忠孝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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