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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好像有一個法律條文規定,人民/店家不能拒收新台幣,因為如果可以拒收的話,大家都拒收,新台幣在台灣就沒有價值了......

大概是這樣意思的一個法律條文吧~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達人知道是哪一條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呢??

或者是有類似的規定?

2007-01-22 05:49:4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飄飄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喔喔~ 所以說其實法律並沒有很明確規定我所說的那種情況~

假設說我買房子,付現,但我的現金就都是一塊錢硬幣。

只要賣方還想完成這筆交易,就算賣方再怎麼頭大,都不能強迫我先把這些硬幣換成紙鈔後再支付給他,還是得把這筆錢收下來。

(除非賣方不想做我的生意了,但是這樣的話跟「拒收」的情況又不同了~)

沒錯吧?

2007-01-24 10:31:47 · update #1

3 個解答

搜尋了『法源法律網』關於國幣以及新台幣的法條
並沒有您所說得類似條文
我必須用一個民法的常識來解釋以下這一個可能

沒有『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總統公佈』的法律之下,政府沒有權利通過法規命令去限制人民自由交易的權利。

而自由交易的權利包含了:就是契約自由,其中相對人自由、契約內容自由、時間地點、貨物以及使用的貨幣都是自由的範圍。

如果想要限制這一種重要的契約自由,卻又不是透過法律,鐵定會被認定屬於違法法律保留,侵害人民自由權。

反過來回到您第一句話後半段的推論,如果您所說得法條真的存在,這種邏輯也會被駁倒!因為,沒有人會去拒絕有價值的任何貨幣,因為商人都需要賺錢,尤其是現在新台幣廣為流傳!

反過來說,即使『通貨膨脹』惡夢來臨的那一天,自由市場的經濟制度也不會因為為了交易,去交付一個有價值的貨物,取回沒有價值的廢止,這樣的法律規定,不會僅僅讓交易不再進行,不會有什麼『拒收』的問題發生,商家會直接拒絕交易!

所以根據上述瑣言,主要還是著重在民眾的交易自由。所以本人參測您的條文應該不存在

上述所言若有錯誤請諒察
有問題歡迎繼續提問

2007-01-23 06:17:00 補充:
根據下面的回答,本人加以補充。

以新台幣,清償金錢債務。當然會有清償的效力

但是,提問者的問題是,人民可以『拒收』。這裡的拒收不是說不

做生意,而是指以其他方式作為交易的媒介。比如說直接以外幣或

者是以高貴金屬。

中央銀行法第13條單純解釋,我國貨幣在我國應該可以用來清償,

但是沒有限制人民,『只可以用這種貨幣清償』。

Domingo 先生似有誤會,敬請查明!

另外,Daniel先生討論國家,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拒收,也與題目沒有

關係,題目討論的是一般人民是否有選擇交易貨幣的權利,而非國

家。

2007-01-25 05:42:49 補充:
大筆交易,買賣雙方都會約定『履行債務方式』。
用哪一種貨幣,或是哪一種貨幣的哪一個型態,鈔票、硬幣或者是支票,都屬於雙方契約約定的內容。
如果沒有約定,對方不同意您的提議,那麼就要照一般交易習慣。
如果雙方堅持不下,『一元硬幣所交付的數量又過於龐大』雖然契約必要支點已經成立,還是有可能依據『誠信原則』可能可以解除契約。

2007-01-25 05:44:39 補充:
若不解除契約,也有可能透過法院要求您依照一般習慣、誠信原則履行契約。反過頭來直接執行您的財產!
不過,一般交易要玩到這種程度,難以想像
一般人都會直接使契約被解除。

有問題歡迎繼續提問

2007-01-22 06:15: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SSEN 4 · 0 0

補充Domingo
之前柯賜海參選的保證金200萬元是用200萬個一圓去支付的
因為一圓是法定貨幣,所以法院不能拒收.搞得中選會一個頭二個中...

2007-01-22 15:06:49 補充:
一個頭二個大

後來聽說準備研議針對這個問題做檢討,但目前尚未有定論
還是可以用一圓去繳,支付任何費用.

2007-01-22 10:05: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

中央銀行法第13條及第15條。中央銀行法第13條規定圓是國幣,而國幣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此條款指出國幣具有法償效力,但卻未說明什麼才是國幣。故15條說,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由此可知,圓是我國國幣的基本單位,由於它並沒有說是有限法償,故視為無限法償,而紙幣因為單位均是圓以上,故亦為無限法償。故我國的硬幣中,只有圓具有法償效力,而角、分為輔幣,並非國幣,因此並不具有法償效力,故在國內,並非所有硬幣均為無限法償。






第 13 條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第 15 條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之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

2007-01-22 06:36: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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