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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飯店嫖妓,做完小姐準備要離開時,一開門就見到二位便衣警察,叫我們不准離開,隨即將我和小姐拍照存證,其中一位警察叫我到浴室問話,問我承不承認有性交易,剛開始我不承認,哪知小姐已經坦承已經收錢並完成性交易(經由警察口中得知小姐之前也有被抓過),那時我也迫於無奈的招認,不久之後警察就帶我們去警局作筆錄!筆錄作完後,我有問二位警察說會不會有什麼資料寄到我家去(因現在沒有住家裡,怕被家人收到資料,那就慘了),他們都說不會寄資料到我家,不會讓家人知道,其中一位警察還拍胸脯保證說騙我的話,他是小狗!!= =他們說的話可信嗎!?可是我在這看到的有關嫖妓的相關知識,就有人因為嫖妓,不久就收到法院的傳票,去當證人!!如果真的是這樣子的話,寄到我家的法院傳票,事發多久後會寄到我家呢?要是被我家人收到,那我該怎麼辦呀?!到時就挫賽了(台語)!請各位大大幫我想個辦法,看能不能不讓家人收到阿!(苦惱中)感激不盡!!

2007-01-20 21:15:2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Hunry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沒錯,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嫖客是沒有刑法的處罰,換句話說,嫖客在地檢署以及法院來說,多只是證人身分。
二、在警局作筆錄時,有戶籍地址跟通訊地址兩個地方的資料要回答,不知道您的回答是什麼?通常未來證人傳票都會照這上面的地址去寄的。
三、警詢筆錄作完後,案件整個就移到地檢署去,跟警方大概就沒啥關係了,也就是說未來警方當然不會再寄任何資料到你家,如果你有收到任何證人傳票,當然也不是警方所寄,那麼警察當然敢拍胸脯保證騙你的話,他是小狗。
四、通常這種案件多半不會再傳嫖客去當證人,所以請你60%放心。那萬一是那40%家裡真的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那也沒關係,因為那個證人傳票上面記載的是被告某某某涉犯妨害風化罪,要請您去當證人,而中華民國國民有作證的義務,只要跟家人說可能是去過某某做檯的店,有留下客戶資料,所以傳你去說明一下。這樣應該可以蒙混過關吧!

2007-01-31 18:31: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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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0 20:56: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大部分不會有事。
因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規定只處罰賣淫者,也就是妓女,不處罰嫖客。
請你放心。
要是你很擔心檢察署(不是法院,在此修正一下)的傳票傳來你家,那應該是牽涉到很大的賣淫集團或是有爭議性的妨害風俗行為。
但是機會很少吧,約20%可能性。
所以放心吧。

2007-01-29 07:08: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琨霖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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