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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如果再同一大廈裡,全部的住戶都需要繳交管理費
但有一用戶卻不願繳交,說因為他不坐電梯,所以不需要繳交管理費
有什麼辦法可以約制他呢??謝謝!

2007-01-21 08:41:4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王簡潔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抱歉我內容敘述不夠詳細,我們是六層樓高的大廈,沒有所謂的店面
繳交的管理費是由住戶所選出來的代表來管理,費用是使用於清潔大樓以及維修電梯以及維修大樓內損壞的東西(例如燈泡....等等)
而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目前居住的房子不是屬於他個人的,是租來的
所以有什麼辦法可以使他依定要繳管理費??

2007-01-21 10:35:33 · update #1

3 個解答

過去~曾有許多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委員會也懶的收,
結果造成小孩因沒養護電梯而死亡事件!
這件事讓該大樓所有的住戶通通被依法起訴!
所以,版主應該檢具:繳費依據、對方欠費證據。
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先行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繳費!
如果不繳?依據法令規定:只要逾二期,您就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命其繳交!
至於,要讓強制對方出讓所有權的話,必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才能處理這檔事!
再者,以前的委員會可以隨便幹,要做、不做?沒人管!
但是,現在的法令規定:委員如果不做事或不按規定做事,是會被罰錢的!!
這點,是版主起碼應該知道的事!!

2007-01-21 23:27:00 補充:
所有權強制出讓=房子被拍賣了,對方哪來的產權?

2007-01-21 12:1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不知你的大樓高樓幾樓
一般說來大樓內的電費電梯跟管理費沒有相干之別
一點都沒有關係
除了電梯例行保養在列.....
你們若是有公共分攤......電梯費早已包含在內
再說他是店面或是一樓根本用不到電梯
他根本不需要繳,當然他也沒有所為的磁扣
頂多是進出大廳可用的磁扣可以去拿信的問題罷了!!!!!!!
店面或是一樓不需要繳,這應該不用多說了吧!!!!

2007-01-21 14:29:32 補充:
另外的確可以通過管委會的決議"共同住戶的表決下"
使他遷搬或是繳交費用!!!!
不過產權還是在他身上..................................................

2007-01-22 01:21:00 補充:
所有權強制出讓???????等於被拍賣
請問你可否舉出實例還有相關條文供作佐證???????
還是以文養文,以字自推??????????
那在請問被拍賣前最終有誰執行
先跟你說這牽涉細節大小不一....
能舉出例子再來大聲明確的說吧!!!!!!!
另外所有權人區分上需幾人投票先通過?????
我想你說的恐怕是個漫長戰呀!!!
可取嗎?????????????

2007-01-22 01:56:42 補充:
另外既然看你發文還有點小懂!!!!
我個人較偏向做的跟說的一樣好聽~~~~
依你的說法:只要繳管理費兩期沒繳就可先寄通知函(無效率函件)
然後就可以請司法機關命其繳交???
再此我有個問題想提問?????
第一,他不繳的話ㄋ,存證信函不過是個函件,.接下來該如何更有效的逼他一定要繳?????????????????????
第二,他若是一樓住戶??????你所說的豈不是通通無效!!!!!
白做工了???????
PS.一個瓶子敲不響!!!!!!!!!! 我真的滿想看看最後在漫長的混戰後
誰能勝出!!!!!!!!!!!

2007-01-22 02:26:55 補充:
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
賣之。
**果然是個漫長之戰!!!!還得前續動作後之後還要在三個月內,才能強制區離申請法院拍賣,並非短短期間就能跨到最後一部由法院直接進行拍賣!!!!有些事情果然不能如同文字般輕輕帶過,重點在於一步一步走才可能到最終的結果,果然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
自行參考此網站!!!!
我認為根本走不到這一步..............有點太遠了點
法律是給人看的,也有死角,再說就算大樓只有這一戶沒繳就算了
但我不信只有這一戶,有一便有二....

2007-01-22 02:33:44 補充:
是阿是阿
所有權被出讓=被強制拍賣
是沒錯,但你有詳細清楚的說明是何時需要何步驟之後才後做這動作嗎?? 上面補充已有註明,,,,,這並非很快的能達到你所說的強制拍賣
更不是直接能使出有效的動作!!!!!!!!!!!!!!!
沒想到想趕走一個住戶而已,需費這麼大的心思呀!!!!!!!!!!!!!!!!!!!!!!!!!!!
在這期中直到最後一刻需強制拍賣產權才不是他的
在這之前都是該主產權.....
所要澄清的為這一點............

2007-01-22 02:42:38 補充:
不過版主當說明為租來的住戶
以這三角關係最有效的"管委"與"所有權者"去訴諸解決!!!!!
當然所提及的法院拍賣最後苦的絕不是租屋者
是出租者!!!!!!!但這不就破壞XXXXXXX
哀~~~~~
叫管委去跟出租房子的房東講一聲............
叫他付錢!!!! 八成是當時租屋條例中沒多加註明!!!

2007-01-21 09:26: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可以依規約請求分有權人給付管理費,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並且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經強制執行後,他仍積欠管理費達百分之一時,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請求該住戶搬遷。

2007-01-21 09:09: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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