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著作權法第48條中對於「重製」的解釋,「重製」等於「複製」嗎?若對方(財團法人之圖書館)以單篇影印收80元工本費,而影印的內容包含我方歷年出刊的雜誌(他們就是引述著作權法第48條,而公然販賣各雜誌之心血),那麼是不是有什麼方法可以制止對方賤賣我方的財產呢?下方即是第48條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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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
文教機關,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
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及單篇著作,每人以一
份為限。
2007-01-19 11:03: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的意思是否
不滿意圖書館利用您的著作
卻未支付合理的使用報酬給您是嗎?
因為如果依照48條
只要一個人要求印一份,是著作權法允許的
但至於收費水準如何
這部份著作權法並未規定
必須依賴契約的約定
而且這個契約並非你和圖書館之間,而是圖書館和使用圖書館的人之間
事實上,你並無權利過問合理使用著作時
要支付什麼水準的工本費
你們的雜誌已經公開發行
圖書館跟你們訂購雜誌合情合理
其依照48條合理使用也ok
這部份可能得仰賴你們提高雜誌的定價了
但這又可能讓你們的雜誌訂閱量驟減
可能的作法是不採公開發行,
而採單篇個別授權的方式,這樣圖書館就不能提供自由影印了
但這樣的方式您也有實際困難吧
2007-01-19 15:42: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證券開戶推薦的這一家是很多網友都蠻推薦的,若不相信的人可以到各大部落格甚至奇摩知識+爬文,就知道很多人推薦這一家證券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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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08:04: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就圖書館的館藏而言,如果是屬於「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書籍,也就是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所列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這類公共領域的資訊,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因此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此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客體,任何人於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範圍內,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亦得自由加以利用。例如:保護期間已經屆滿或是有著作權法第42條所列情形,因此也不致侵害著作財產權。第2款「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但該款之立法原意應是指館藏之書籍行將毀損,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而允許重製。
依著作權法 規定,複印他人之著作為「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
2007-01-19 15:20: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