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安安,我想請問有關總統就職大赦的問題,
1.因為查過網路還是很模糊,我想知道如果總統大赦,應該就是赦
免全國某一個同一罪刑的犯人吧! 那麼該如何分類呢?
是否可以舉例?
2.我個人是想說..因為是全國性的,所以是否只會大赦一些較不嚴
重罪刑的人? 例如像偷竊、詐欺等等...
若是像擄人勒贖的罪犯或殺人的罪犯,是否有可能會受到大赦
呢? 或者受到大赦的機率有多少?
麻煩擁有法律常識的來賓,為小女子解解疑惑,感激不盡!謝謝!
2007-01-19 17:57: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莎莎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看看條文應該可以比較了解大赦、特赦 、減刑及復權之差別!
不管如何,都是要依赦免法辦理!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大法官會議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283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0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3 卷 9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0 條
解 釋 文:
總統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
赦,對於已執行之刑,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其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赦
免令生效之日起,回復其公權。至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喪失之公職,有向將
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聲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理 由 書: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
權之權」。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
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總統依上述憲法第四
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為維持法律秩序
之安定,及依法執行而生之既成效果,對於已執行之刑,應不生溯及既往
之效力。惟罪刑之宣告,既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為無效,其經宣告褫奪公
權者,亦應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回復其公權。至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喪失
之公職,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聲請主管機關依本解釋意旨
及有關法律處理之。
赦免法 (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 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之宣告為無效。
第 4 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條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第 5- 1 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
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
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 6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第 7 條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
第 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07-01-19 23:59:54 補充:
以現在社會的樣貌,應該不可能「大赦」!
最多是「特赦」吧!
2007-01-19 18:58: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dward 6 · 0⤊ 0⤋
1.總統大赦不會是某一個同一罪刑的人,而是全國所有受刑人,
被告收容人不會赦的 . 之前故總統 經國先生過世,有些死刑犯
就變成無期徒刑 .
2.假如只針對某些特定人,就不能大赦了,只能用特赦 .
一但大赦,是全國性的所有受刑人,不會論案件的.
2007-01-20 04:57: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大赦:在特殊的事件(如總統就職時),由總統宣布大赦,赦免所有罪行的犯人。也就是任何犯罪人都能獲得此減免罪行。
2007-01-19 18:02: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