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煩請法律方面的前輩指點迷律,
像是侮辱字眼的界定原則為何?
以及,可否順帶提供小案例解釋,以便瞭解。
先謝謝回答~!!
2007-01-19 09:37: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紻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侮辱: 係指未指明具體事實, 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行為, 侮辱的手段或方法並無限制, 例如比中指, 或罵三字經均屬之
而侮辱又分絕對侮辱和相對侮辱:
絕對侮辱: 對一般人而言均屬侮辱 ex: 罵人是禽獸
相對侮辱: 對特定人士構成的侮辱 ex: 罵法官沒法律知識
侮辱和誹謗最主要差別是在其事由是否可以證明為真實, 若可以證明或可得證明的屬誹謗(大法官會議解釋309號) 抽象不能證明的屬侮辱
2007-01-19 10:05: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智障 4 · 0⤊ 0⤋
所謂公然侮辱,係指一種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可以參考此網站
有附實例與詳解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688001/tanet/tanet-IPR/94plan/06_02_01.htm
2007-01-27 20:00: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宏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