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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了一間法拍屋....前手欠了不少管理費...
現在管委會發函給我...說:「依據○○年○○月○○日召開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舊住戶積欠管理費者,新住戶須先按其取得產權時社區之資產值,繳足該住戶所應繳交之產值權益金或舊住戶積欠之管理費,再依其他住戶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然後就算出了一筆叫做「公共基金權益金」的錢叫我繳...
雖然看過很多解答...大部分說不用繳...內政部的函示也說不可向後手追繳...
但是像我現在這個情形...管委會有決議通過...然後他又用了一個其他名義的方式叫我繳錢(雖然不叫管理費...但明明是因為前手欠繳管理費所以才會跑出這筆錢的...假如前手沒欠的話就不會有這項費用...)...這樣的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現在管委會說我再不繳的話就要告我了...請問我該怎麼主張保障自己的權益...

2007-01-18 18:58:3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哲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就算他的規約有記載,我仍然不需要繳嗎?

2007-01-19 18:09:47 · update #1

4 個解答

管委會在住戶欠繳管理費時,即應積極催繳,平時怠於職責,等拍賣後,認為得標人買得便宜,才想把所有責任推給得標人承擔,這種心態很要不得。
如果您是投資型,得標後整理馬上要出售,為了怕管委會(管理員)在出售期間破壞您銷售行情,則要考慮與管委會妥協,一般補繳1/2至1/3不等。
但如您是自住型,則可採高姿態,不用理他們的發函,打官司您不會輸的,跑法院您也比他們多一次標房子經驗;我看過太多的案例,都是發個函嚇嚇當事人,看會不會自動來繳。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由誰繳.jpg

參考網址:www.104woo.com.tw

2007-01-21 19:06:21 補充:
規約違約法令時,則規約無效.

但若拍賣公告有特別註明,得標人需繳納前手積欠的管理費,則您需補繳,這是拍賣條件.

2007-01-19 14:49: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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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3:51: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在管委會說我再不繳的話就要告我了...請問我該怎麼主張保障自己的權益...
建議把他錄音.並將存證信函收好..然後就可以告他恐嚇罪了..保證讓他下台兼坐牢..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
刑法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債權人叫討債人來討債是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因為有成立共犯或教唆犯之可能),所以遇到這種事時要準備蒐證器材,最好在家中及門前偷裝針孔錄音、錄影,蒐證完通知警方前來依法處理。 .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01-21 00:48: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風之痕 3 · 0 0

您不用理他!法令規定就是如此!!
先寫存證信函,警告對方:
停止任何干擾行為,如恣意提告、意圖使大爺吃官司的話,即是誣告行為!!

2007-01-20 01:15:40 補充:
規約的訂定~不能違反法令!!

2007-01-18 19:08: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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