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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非法律系,也沒補習,完全自修,所以呢?好難懂????
主題: 告訴
1. 233條第一項,二者誰有優先告訴權?此二者如果和被害人意思不同,也要告訴,可一案二告嗎?
2. 又所謂<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只限於被害人死亡時及告訴乃論罪時嗎?其己死亡哪來明示?又如非告訴乃論罪,就可以與被害人意思相反嗎?那又回到第一題之問題了!
3. 書本說: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可為合法告訴,那只有12歲之人呢?
4. 有關直接被害人?
A.國家法益及個人法益同時受害時,是告訴?還是告發?
B.如何區分被害人是直接或間接被害人?
C.什麼是犯罪後法益始受侵害之狀況?算直接被害人嗎?
5. 直系血親尊親屬 ]
法定代理人 ] 一般來說是指同一人嗎?
家長 ]
親權人 ] 為何用那麼多名詞
監護人 ]
6. 234條2~3項之配偶,是指兩方之配偶嗎?配偶死亡,案件何處置?
7. 被害人之法益受侵害時雖為被害人之配偶,但告訴時已無配偶
關係者,亦不得為告訴.
如告訴時之配偶,與犯罪時之配偶不同時,應以犯罪時之配偶有
告訴權.
以上兩段話,是否嚴重衝突???哪一個才是正確的???
8. 被害人分活與死,活再分有意思能力及無意思能力,再細分親告罪
及非親告罪,然後畫成一個樹狀目錄,然後底下接答案,答案是誰各
有告訴權? (有誰能細解)
9. 甲乙 , AB為二對夫妻,A和甲通姦,B原諒A撤回告訴,效力不及甲,
甲仍犯通姦罪;但乙也告A,甲通姦,也原諒甲,撤回告訴,那甲又變
無罪,A又有罪,在法院上這分二個案件處理嗎?如當一案,該如何判
10. 比較名詞:
通姦-----相姦 使節-------領事 發回--------發交
和誘-----略誘 適用-------準用 得命--------逕命
同行-----拘提 自首-----自行到場
移轉管轄----- 移送管轄 代行告訴--------代理告訴
受命推事----- 受托推事 善意第三人-------利害關係人
行為能力---------意思能力--------責任能力
11. 自首條件是犯罪未發覺前,和現代社會的自首認知好像不一?
12. 256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三項實在不懂立法用意如何?
告訴人己同意處分又怎會不服?
既為檢察官處分,又自己聲請不服?哪門子道理?

請有實務經驗者回答,或精研刑訟者回答.感謝大德!

2007-01-18 17:10: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第八及第十題可簡單回答

2007-01-19 15:03:04 · update #1

小正老大:
剩下幾題,將它完成嘛!好不好?
順便請問你是否現職是司法人員,還是法律系學生?
想請教你,法律要怎麼念啊?

2007-01-30 12:30:36 · update #2

2 個解答

1、第223條第一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首先就是否會有一案二告之重複起訴問題說明,應先明了告訴之義意: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其僅是表示訴追之意思,就算有二人為意思表示,偵查機關亦只會成立一個訴訟,也就是偵查機關只會為一個公訴,並不發生一案二告之問題。
其二是被害人與第223條第一項之人意思不同,第223條第一項之人仍為獨立告訴,本條立法之目的,因被害人無法為告訴之情形,為必避免告訴期間之經過,而給予被害人之重要親屬有獨立告訴權。
2、第223條第二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首先就「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必須限於被害人時亡時及告訴乃論之罪,就裡的明示,應指的是被害人能以意思方式而為之,死亡時當然無意思表示之可能,但被害人於未死亡時,以為意思表後,第223條第二項之人,即不能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非告訴乃論之罪,就被害人或其他人是無處分權,所以被害不願告訴,亦不影響第223條第二項之人所為之告訴。
3、於第1點以說明告訴之意義,故只要有意思能力之人,都可以為告訴,所以被害人為十二歲之人,不能認為其不能告訴,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可告訴。
4、
a、國家法益及個人法益同時受害時,就國家法益是問接被害人,所以是告發。而就個人法益是直接被害入,所以是告訴。
b、就我國目前情況,侵害的是個人法益時,是直接被害人,如果是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時,大部分是間接被害入。
c、就這個部分看不太懂。
5、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家長、親權人及監護人,一般來說大部分可以同指一或二人,但為了避免有人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法定代理人時或其它情況時,乃得有人為被害人主張權利及追訴犯罪之人,而設計之法律制度。
6、沒錯指的是兩方之配偶,如配偶死亡,就不得在提告訴,而因無告訴權人,法院亦因無告訴,而為免訴之判決。
7、應該是「被害人之法益受侵害時雖為被害人之配偶,但告訴時無配偶關係者,亦不得告訴」,這一個才是對。
8、
   ┌已死亡: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    或家長、家屬。
   │   ┌無意思能力: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   │
   │   │     ┌親告罪:依234之規定之人。
   └未死亡┤     │
       └有意思能力┤
             └非親告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配偶,依23
                   5之規定之人。
9、就本小題的部分a與甲都有罪,這是兩個案件,乙原諒甲,撤回告訴時,乙仍然告a,b原諒a,撤回告訴時,b仍然告甲,所以就a跟甲都是有罪,只是配偶沒撤回時,a跟甲都是二罪。

2007-01-26 03:4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通姦,是妨害家庭之第三人與夫妻之一方發生性行為,那個配偶是通姦人。
相姦,那個妨害家庭的第三人是相姦人。
發回,上級法院撤銷原本下級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法院重新判決。
發交,上級法院撤銷原本下級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法院同級法院之其他法院重新判決。
和誘-----略誘(這是刑法的罪名)

2009-06-17 18:30:09 補充:
適用,對於符合法條要件事實直接是用法條規定。
準用,法律明文規定,準用,例如二審很多程序跟一審相同,法條不用再規定一次,直接準用一審的規定即可,但限法律有明文規定
得命,有裁量空間,可以橫量要不要命其為法律行為。
逕命,直接命其為該法律行為。
受命推事,就是受命法官,合議庭三個法官中主要辦理該案件的法官。

2009-06-17 18:30:17 補充:
受托推事,就是受托法官。
善意第三人,對於事實不知情的人。
利害關係人,受該案件判決結果影響之人。
行為能力,同民法的行為能力,一般來說20歲以上,未受未治產宣告,心智正常的人。
意思能力,所有的人都有意思能力,出生後,死亡前。
責任能力,同刑法的責任能力,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14~18歲限制責任能力,18歲以上完全的責任能力,另外還有心智是否有缺陷。

2009-06-17 18:36:46 補充:
最後:256條一項但書,指的是若是受害人曾經同意這個緩起訴處分,就不能在針對這個處分申請再議,是禁反言原則。
有些重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或是社會法益,因為受害人是國家跟社會,所以沒有直接被害人,無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或是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所以賦予檢察官職權聲請再議的權限,並通知告發人。

2009-06-17 14:21: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語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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