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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駕車 跟人家發生車禍 但我沒撞到他還被他撞 他受傷要求我賠償的很過份 我不同意所以他告我過失傷害 現在判決下來 法院是這樣寫的 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252條第10款被告不起訴處份 請問法院這樣說 我還是否要去尋找對方請對方寫和解書了結案件還是只要對方不在上訴就算結案了不用在雙方寫和解書 請知道的大大幫忙回答一下

2007-01-18 13:06: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golf001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沒看到書面內容,無法具體回覆。惟若依照主文內容判斷,應該是檢察官對你為「不起訴處分」,簡單說,就是你沒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對方在收到該處分書七日內可以依法提起再議,若未再議則該處分書將確定,你應該不會再因這件事而被告過失傷害。

至於和解書的部分,重要性便沒有那麼大,因為現在檢察官是認為你「不構成犯罪」,換句話說,就是檢察官認為本件對方傷害責任不在你。因此,你對於他受傷部分是可以不需要和解。

不過,因為雙方的汽機車也會有損失,就看有無必要對車體損傷部分和解。在下建議仍與對方談,不過相對而言若對方要求不合理,你態度可以強硬些,不需非接受對方條件不可。

以上,供參考

2007-01-18 13:48: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你是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不過對方還會再議,對方如於七日內沒有再議,案子就確定了,你沒有任何過失,所以就沒有賠償的問題。
所以對方如果沒有再議,你就沒有事了,雖然對方有權再議,可是不是再議就會有事,如果基於道義和解當然沒有關係。

2007-01-18 13:45: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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