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今天看了奇摩新聞有關於地下錢莊的報導~才突發奇想~希望對這方面有研究的大大可以幫小弟解惑~謝謝!!
問題如下:
某甲向地下錢莊借了20萬應急~但因為利息太重付不出來~所以就在某日交付利息時報警~警方也在地下錢莊搜出某甲所簽之本票~將地下錢莊以重利罪移送法辦~問題來了~那某甲向地下錢莊借的這20萬元該怎麼處理?假設某甲已付了地下錢莊10萬元~那某甲是否還必須償還另外的10萬元?還是不需要?還不還是由哪一方來認定呢?是法官?還是警方?謝謝!!
2007-01-16 23:33:1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地下錢莊雖構成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三百四十五條之重利罪,但欠債還錢,這一條法律尚未變動。
如果欠債的人認為利息太高,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沒有請求權(如果已還的利息要不回來,也不能將已還的利息列入要清償的本金),依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本金一併返還,如果對方不收就用存證信函(併寄郵局匯票)寄給債權人,債權人拒收就提存法院提存所,再要回借據。
2007-01-17 03:06: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