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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我劈腿跟一個主管在一起,
她收入相當高,而我月薪只有三萬出頭...
所以這期間,我們出遊的費用,都是她二話不說掏腰包付的...
在我們交往的期間,她從未計較過這些錢,也沒有跟我要過~
但她自己出國玩,買了一個名牌包,
或者是她自己辦了一支一萬出頭的手機,或是自己買了PS2...
她都說:"這些是我自己刷卡買的,但我就當你送我的好了..."

後來正牌女友懷孕,我也覺得周旋在兩個女人間太辛苦,於是跟主管分手,娶了正牌女友...
自此之後,這位主管不斷的騷擾我...還曾用自殺威脅我繼續跟她在一起...但我一直拒絕她...
接下來,她就用我曾經跟她出遊她出的錢,或是她自己買給自己,卻說是我送她的東西,來叫我還錢...
本來要我還三萬...我陸陸續續還了她二萬多元後,
去年三月,她就逼我簽一張100萬的借據,借據上還言明..."三個月無法還清,本金加一倍,以此類推!"
我不肯簽,她就一直用各種藉口威脅我,說要鬧到我無法上班,要鬧的我家雞犬不寧...
又說,"我不會跟你討這錢,因為你讓我很受傷,所以我身體不好,你幫我燉中藥三個月,我就還你借據..."
我曾經負她,我也很抱歉,所以簽下那張借據,答應幫她燉藥...
但是三個月過去,她又說,要我幫她到垃圾,做家事,叫她起床,等她滿意再還我...
還說不准我跟老婆同床,要我在身上刺她的名字,剃陰毛...
還叫我去陪她洗澡,接他兒子下課...
(後面那些我沒有做...)

從我簽借據到現在已經快一年,
我自認我已還清她人情,想脫離這段關係,但她不肯,每天到我的部門找我,一直用借據威脅我,說要告我不還錢...
我被她鬧的無法好好上班,也無法好好過生活~
這張借據是她逼我簽的,我根本沒有欠她錢...
頂多是以前在一起,吃吃喝喝的錢...但次數真的不多,我有正牌女友盯著,根本不可能常和她出去...

請問這借據是真的可以成立的嗎?
她若拿借據去法院控告我不還錢,我真的會被判刑或判我要還錢嗎?
難道只憑一張借據,就可以命令我做任何事嗎?
我已不堪其擾,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2007-01-17 18:11:1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膽小鬼大大...
但法條我實在不太懂...
意思是指~我必須在簽借據一年內到法院提出告訴囉?

2007-01-17 19:34:05 · update #1

4 個解答

你可以主張你是被脅迫而簽下借據
依照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照以上的規定..其實還是有期限的
所以你要快點向法院提出告訴
否則是沒有辦法主張的喔

2007-01-26 14:02:40 補充:
那個法條是說:當你發現自己被脅迫,而他的脅迫行為終止以後,你必須一年以內提出撤銷,主張你是因為被脅迫所以才簽下借據的。

2007-01-17 19:07: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蹦蹦跳跳 2 · 0 0

1.請先認清楚,所謂的借據,所謂的借貸契約,是什麼性質?
 既然是消費借貸,就是要物契約,也就是在此案例中,到
 底簽了借據後,有沒有拿到一百萬元的事實,以及有無證
 據證明收受一百萬元的事實,所以根本不願管借據是否有
 詐欺脅迫的問題,也無需就此負舉證責任(要證明自己當
 時受到脅迫不是容易的事情,如果一旦舉證不了馬上敗訴)
 ,而你簽了借據是事實,你只要主張沒有拿到錢就可以了
 ,至於對方若要主張借款存在,對方要證明曾經給你一百
 萬的記錄,不然借款根本不成立。其他問題根本在本案中
 不需要去爭議。
2.至於交往期間的金錢糾紛問題,那是另外一件事情,先把借
 據的事情搞定,另外如果對方敗訴後,要對交往期間花費來
 算,那就等對方請求吧!

2007-01-18 07:14: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假設法官問你,﹝拿刀.拿槍.或是那一種﹞如何在脅迫下簽下借據?光是這點自己如何舉證,有點困難。
所以是出於自己自由意願下簽的。
法官又會問你為何簽下之後,當時為什麼不提出告訴,是否已經認同借據。

光這2點你自己怎麼解釋,要多想想了。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法官都不喜歡接這樣的案子

2007-01-18 00:29: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我的建議如下 您不妨參考
1.你們交往時吃吃喝喝或其他的費用 皆為女方買單 這種行為 可能是民法上的*友誼行為*或是*贈與* 惟無論是何者 因上開二者本來即無須另與以對價(白話說法 沒有還的義務) 先與以敘明
2.案例事實中曾謂-她就逼我簽一張100萬的借據- 而你果爾簽 了借據 參閱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下略)*因此 如女方要求妳簽借據的行為 構成了所謂*脅迫*的要件 你是可以以口頭或是寄發存證信函撤銷你簽立借據的意思表時 因而免負償還責任 但是請注意 上述所陳是理想狀況 因為如果此事上了法庭 你必須為*意思表示係出於脅迫*這個要件負舉證責任如果你無法舉出人證物證 就無法以該條來解除意思表示 進而免責
3.但也別灰心 因為如女方因為借據而對你提起給付之訴 他必須對於*借據為真正(也就是真正為你所簽的)負舉證責任* 因此他欲對你提出告訴 也需要下一番功夫 當然啦 若你再法庭上自認借據是你簽的 那他的舉證責任則免除 自不待言
4.最後一部 如果他舉證出借據為真正 而你無法舉證有備協的事實設時 妳即有可能遭到敗訴判決 可能要付出比100萬還要多的金錢(因為你們的借據當中所謂 三個月無法還清,本金加一倍,以此類推 這一句話 應該會被評價為是利息約定)你最後一個方法 可能就是在訴訟中抗辯該項利息約定已經違反了法定週年百分之二十利率的最高額 因此可以主張裁減利息的部分 這樣雖然你可能要付出100萬元 但是這個抗辯多少讓你的損失降到最低

2007-01-17 19:28: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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