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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之前在這裡詢問過的肇事逃逸一事,經過今天開偵察庭詢問後終於真相大白.
被害人到場說明了當時的狀況(檢察官也念了他當天的筆錄)
原來當天駕駛人(是男的!!)有下車詢問他有沒有受傷,被害人說還好,然後駕駛人就開車走了.
檢察官問被害人,你覺得這樣算肇事逃逸嗎?被害人很堅持的說是.


不過,總之,這份筆錄證明了肇事人並不是我!!


當場,檢察官就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我和被害人都同意,而且對方也不想再對駕駛人提出告訴,但條件是要求和解後再撤銷告訴.(告訴內容為肇事逃逸,過失傷人)

我被這件事困擾了很久,現在總算還我清白,但現在又產生了另一個疑問.

對方說,他的摩托車全毀只好賣掉,買一台新的.要我賠5萬元.
可是我的經濟狀況不佳,只有2萬元的賠償能力.
由於檢察官給我們一個星期的和解時間,下週還要再去開庭

1.我想請問,我是否一定要照對方的要求賠償呢?
2.由於開車的不是我,但我已經願意盡我所能負責了,如果無法和解,他還是堅持要告我,會如何呢?
3.像這樣的狀況,我是不是只要負責所謂車主的行政責任?車主的行政責任是什麼呢?(罰鍰,吊銷駕照,拘役...)

2007-01-16 21:54:4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Dan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根據你的問題,再回答如下:

1.和解就是雙方同意即可,沒什麼應不應該的。他要5萬你想給就給,不想給就不要給;想給2萬就和對方說,你只願意道義的給2萬,超出就不想給,他想接受就接受,不想接受就不要接受。

而從法律角度來說,就算今天車是你開的,而造成對方車子全損,你也不用賠他買一台全新車的車錢。因為就法律的角度來說,應將「折舊率」算入,故即使他當初被撞毀的機車是零年車年,也不用賠全新車的車錢。

況且,非你肇事,自無必要賠償,他就算告你民事求償,要獲得勝訴判決也十分困難。不用為和解與否太過煩心。

2.他堅持告你,就刑事部分是顯然不成罪的,再告到時候你可考慮反告他誣告;而就民事部分,最多就是判你要賠他錢,但如上說明,一來要勝訴很困難,二來就算勝訴也不可能賠全新的車錢。

3.所謂的車主行政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規定,若你不提供汽車駕駛者的相關資料,將會被處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以上,供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2007-01-17 17:55: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這事件很奇怪!!
因為~~被害人說他車子全毀,賣掉了!!賣多少?有單據嗎?(車子折舊多少?)
第1:你已經把車子撞成全毀,人雖然沒有怎樣!!你車就開走...
因為~~你沒有把被害人的車子和受傷的問題當場給處理就開走,所以對方才會說你肇事逃逸!!
第2:開車的不是你,你應該說出你車當天是借給誰?賠償問題當然要你朋友{開車的人}負責阿!,你的行政責任應該是沒有的!!
第3:對方要求5萬合解,你覺得太貴!!因為不是你要賠所以你不用覺得貴,把你朋友供出來!!你一點事都沒有!!總之花前消災吧!!告來告去誰都不願意!!
第4:如果當天是你開的!!你願意賠錢嗎?

2007-01-16 22:15: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ary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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